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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鞍山市卫生局委员会文件

鞍卫委发[2O06]1号

市卫生局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会议精神和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预防职务犯罪,推进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工作,市卫生局做出如下规定:
    1、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2、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不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3、不准集资入股参与经商活动,不允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4、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参与赌博;不准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宜报告制度。
    5、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不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6、坚持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单位在工程、大型设备招标采购中要由纪委和当地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到场监督;在药品、器械、卫生材料和其它采购中,不以各种名目收受回扣、好处费,严禁临床促销等回扣问题发生。
    7、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卫生部严禁科室经济承包的相关规定,不准搞承包、租赁和联办非独立法人科室及分支机构;坚持医疗收费公示制,严格执行物价和收费标准;不准在单位资源.整合和国有资产转让中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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