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市直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医药费保障机制,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参照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发布的《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辽卫字[20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医疗费支出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
为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对财政负担的医疗费设立最高限额,最高医疗费限额每年度为3万元,超出限额的医疗费,财政承担60%,所在单位承担40%,离休干部本人不承担(特殊规定除外)。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医院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把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真正把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第五条 定点医院管理
(一)定点医院是指四所综合医院,即: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
(二)定点医院要加强领导。定点医院承担离休干部医疗任务后,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目标管理,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要认真负责。要设专
(兼)科室,并有专 (兼)职人员管理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
(三)定点医院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门诊管理、病房管理、转诊、会诊、用药和诊疔项目审批以及大病特病等各项制度,要制定主管院长、保健科长、医疗科主任和护士长等管理、治疗服务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医务人员服务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对医疗定点医院在医疗和费用支出上有异议时,可随时与医院沟通,医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问题,并接受咨询。
(四)定点医院要创造条件,完善相应的医疗服务设施,努力为离休干部提供宽敞舒适、便于就医和医疗的良好环境。医务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五)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不得乱收费、乱开药,杜绝开大处万和搭车药。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中所规定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将同定点医院签订离休干部医疗费总额承包协议,超出承包定额的医药费由定点医院与市财政局共同承担,医药费不超过限额,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将对定点医院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管理
(一)定点医院要建立离休干部诊室并提供接诊、导诊服务。离休干部就诊时,定点医院要核验市委保健办公室核发的《离休人员医疗证》、离休干部门诊病志后挂号就诊。
(二)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附近按规定的四所医院申自主选择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经选定后,一年内不再予以调整。
(三)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医生一律使用双联复写处方,一联交患者回单位审核报销时使用;一联与收据附联一起由医院保存。
(四)定点医院医生要按门诊病志的书写要求,将离休干部当日就诊检查和用药情况如实认真地记录在离休干部本人的《门诊病志》中。
(五)定点医院要按《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收治定点在本院的离休干部住院治疗。急诊急救病人,可就地就近就医。对于需留察或住院的,应在急诊留察后的3日内或急诊住院后的5日内,通报原医疗定点医院,由医疗定点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是否转回医疗定点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即急诊患者就诊的医院无论是否为该患者的医疗定点医院,首先为患者接诊的医生即为该急诊患者的责任人,负责该患者的接诊、抢救、转诊和移交工作。
(六)离休干部门诊就医需科际间会诊或转科就诊时,离休干部诊室或接诊医生须在门诊病志写明并签字或盖章。患者勿须重复挂号。
第八条 离休干部住院管理
(一)离休干部住院时持《离休人员医疗证》和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登记。出院时患者持离休人员医疗证、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到定点医院保健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审核报销。
(二)患者出院带药要根据病情,一般病不超过7天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药量。
(三)医生要将离休干部住院期间检查、治疔、用药全部过程详细记录在住院病志中。患者出院时,医生除在住院病志上书写出院小结外,还要将出院小结扼要填入其门诊病志中。住院病志由医院保存。
第九条 离休干部就医管理
(一)大病统筹。对患有肿瘤、肝病、结核病、精神病、类风湿的患者继续实行归口治疗。由定点医院开转诊介绍信,经市保健办公室批准后,到指定专科医院就诊。肿瘤——市第四医院;肝病——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市千山医院;精神病——市康宁医院;类风湿——市汤岗子理疗医院。
(二)异地就医。离休干部异地安置或投奔子女居住外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原因,经市保健办公室办理异地治疗手续,定点医院备案,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三)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时,由定点医院确定转诊医院并负责转诊。转诊方法。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经科主任会诊后,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经市保健办公室批准后,到指定的医院治疗。
(四)离休干部就医时,要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按医生的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
(一)离休干部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老红军、副市级以上离休干部、地专级离休干部 (含三项待遇),离休的师职转业干部,天人天年5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局级离休干部、离休的正高级知识分子,天人天年3000元;其他离休干部天人天年2400元。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定额年初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按定额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定额标准内节余的医疗费归已,医疗费超出全年定额标准时,持全部医疗费收据,经定点医院审核后,合理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休干部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持收据和复写处方,经定点医院保健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四)离休干部住院时需交押金 (现金或支票均可);出院时持离休人员医疗证、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到定点医院保健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大病统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由市财政拨付给专科医院。
(六)转往上一级医院就医,持收据、复写处万、病志到原定点医院保健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离休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进行体内置放材料 (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和治疗项目中,体内置放材料或应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经主治医生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后,医院保健科审核,报市保健办批准备案。诊疗项目范围内所需费用按国产最高价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单位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管理
(一)单位是负责离休干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主体。如发生医患矛盾,其所在单位要多做解释工作,协助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工作。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总帐和个人明细帐,在每季度结束后
10日前将本单位 《离休人员医疗费执行情况表》经定点医院审核后,分别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报表情况适时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
(三)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离休干部医疗证件如有丢失,由所在单位持介绍信、离休干部本人照片到市保健办按原编号补办。
(四)离休干部回单位报销时,单位要审核医药费收据是否加盖定点医院专用公章,经审核后万可报销。
第十二条 市保健办公室对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
(一)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离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保健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市直各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单位与定点医院之间的共管关系,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过程中单位、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市委保健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要对各医院、各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保健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二等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以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