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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干部保健对象就医指南

    一、门诊就医
    干部保健对象持市委干部保健办公室核发的干部保健证到市中心医院干诊一室就诊,在其他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到专诊室就诊。需要做各种检查、治疗、处置时由医生开干部保健处方(用药和诊疗项目按《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就诊步骤:挂号——诊查——划价——审核——交款——取药——盖章
    二、住院就医
    干部保健对象持干部保健证和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登记,办理住院手续后由住院处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病房。
    三、大病统筹
    患有肿瘤、肝病、结核、精神病、类风湿的患者继续实行归口治疗。由定点医院开转诊介绍信,经市干部保健办公室批准后,到指定专科医院就诊。肿瘤——四院;肝病——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千山医院;精神病——康宁医院;类风湿——汤岗子理疗医院。
    四、异地就医
    干部保健对象异地安置或投奔子女居住外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原因经市保健办公室办理异地治疗手续,定点医院备案。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五、转诊方法
    干部保健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时,由定点医院确定转诊医院并负责转诊,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经科主任会诊后,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经市保健办公室批准后,到指定的医院治疗。
    六、医疗费用
    干部保健对象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持收据和复写处方,经定点医院干保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干部保健对象住院时需交押金(现金或支票均可);出院时持干部保健证、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到定点医院干保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大病统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由市财政拨付给专科医院。
    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持收据、复写处方、病志,经原定点医院干保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转往上一级医院就医,持收据、复写处方、病志,经原定点医院干保科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干部保健对象(离休)全年医疗费定额由所在单位发给离休干部本人,节余的医疗费归已。医疗费超过全年定额标准时,持全部医疗费收据,经定点医院审核,合理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具体规定按照(鞍卫发[2003]99号)文件执行。
    干部保健对象(在职、退休)全年医药费支出按定额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冲减个人承担费用。超出全年定额标准的,在职干部个人承担20%;退休干部个人承担10%。所发生的医疗费经定点医院审核后回所在单位报销。具体规定按照(鞍委办发[1999]19号)文件执行。
    干部保健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每季度向定点医院报医疗经费支出明细表;经核对后,分别报市卫生局保健处和市财政局社保处,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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