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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辽宁省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实施传染病网络直报中结核病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疫情报告卡
    (一)确诊报告卡: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所(站)、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确诊的全部肺结核病例必须填写辽宁省疾控中心(2003)辽疾控字第72号《关于启动新疫情报告卡》文件中规定的《辽宁省传染病报告卡》(红卡)。
    (二) 转诊报告卡:各级、各类综合医疗单位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结核性胸膜炎、肺外结核病人必须填写《结核病转诊报告卡》(黑卡)。向病人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疫情,市区内向市疾控中心结核防治所报告疫情。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疑似肺结核病人自管,对结核性胸膜炎、肺外结核病人必须在季报时报表报到市疾控中心结核防治所。
    二、报告时限
    按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所(站)、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各级、各类综合医疗单位,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城市6小时,农村12小时内将病人数据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未实行网络直报机构,须在同一时限内将疫情报告卡直接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所(站)将卡片数据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
    三、报告、审核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应填写《肺结核转诊报告卡》(原始转诊报告卡自己留存备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转诊报告卡数据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并做好疫情登记;必须要求病人持《转诊单》立即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登记、治疗;市区内结核病人直接转诊到市疾控中心结核防治所。
    (二)市疾控中心结核防治所、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是市卫生局指定防(收)治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时,应填写肺结核确诊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确诊报告卡数据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并做好疫情登记。
    (三)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所(站)、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对已确诊的肺结核病人,按规定填写《辽宁省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确诊报告卡(红卡)数据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同时做好疫情登记;对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网上转诊报告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肺结核病例,当地结防机构必须尽快进行审核(当天)和追访(7天内)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报告病例进行订正。发现省内流动和省际流动的肺结核病例均填写肺结核转诊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疫情,并做好疫情登记。
    (四)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发现的结核性胸膜炎和肺外结核病人,应填写《结核病人转诊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卡片报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所(站)进行疫情登记。报告卡数据信息暂不输入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
    四、报告、管理要求。
    (一)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站)必须定期对网络直报数据进行核对,保证疫情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二)市疾控中心结核防治所、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是市卫生局指定防(收)治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对不需住院治疗或已出院的结核病人,应及时转诊到当地结核防治所(站)进行接续治疗,保证患者完成规定疗程。市区内结核病人直接转诊到市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鞍钢转到 钢所)进行治疗管理。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所(站)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疫情报告工作,建立完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及登记制度;建立结核病疫情登记簿和结核病转诊登记簿。
    (四)流动人口肺结核报告卡的管理,按照传染病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五)按照传染病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当天的结核病报告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站)审核同级及同级以下的结核病疫情网络报告卡,同时进行同级结核病病人的追访工作,及时订正,剔除重复病例;市区内结核病病人网络报告卡由市疾控中心结核防治所审核,并负责这部分结核病人的追访(7天内)工作。
    (六)按照传染病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千山医院、鞍钢结核病防治所、监狱劳教系统的结核病人按项目要求统一管理上报疫情。
    五、实施
    (一)本办法由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防治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鞍卫发[2003]第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鞍山地区疫情报告管理的通知》中有关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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