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24号),市卫生局决定成立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启用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的鉴定工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职业病防治院。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附件:1、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鞍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王新建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单晶涛 陈贵文 林 菡 杨立群 华毅明 杨昭林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贵文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杨立群 华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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