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第44次省长业务会议和省卫生厅关于在全
省开展重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会议精神,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市卫生局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重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以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留后患。
二、从现在开始至7月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卫生安全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的工作部署,此次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为学校食品卫生、餐饮业、熟食制品卫生。对上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集中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检查。要重点加强对进校食品、学生饮用水、学校食堂、学生集体供餐单位、学校周边食品店、学生“小饭桌”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的各种隐患,改进措施要指导到位。对已检查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要有卫生监督笔录等法律文书记载,对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认真监督检查其整顿落实情况,对拒不改整或整治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要把学校做为宣传的重点,特别要重视对学校法定代表人等学校领导的食品卫生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加强事物中毒的报告工作。对已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要妥善处理,并按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
五、建立食品卫生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处理食物中毒事故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犯罪的,要移至司法机关处理。
六、此次重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从现在起至7月末)实行整治工作信息日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在每个工作日16:00将当日的工作情况填表传至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曹艳
电话:5530276)。市卫生监督所要负责汇总全地区的情况,并于16:30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田中华 电话:5532776)。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七、市卫生局责成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此次重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以及落实《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卫生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4年辽宁省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卫函字[2004]104号)的督查工作。市与各县(市)区之间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好分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