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基妇卫生>>鞍山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城市卫生支援
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卫发
[2004] 5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医疗机构,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使此项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和亲自参与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二、鞍山市卫生局负责部署全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协调鞍山市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本县(市)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并组织实施。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医疗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与贫困农村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建立对口帮带关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量化考核制度,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主管部门要在对口支援一个周期结束前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四、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民群众中去。
    五、鞍山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地区是台安县、岫岩县和海城东部山区。
    六、对口支援的方式要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主要帮助受援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学科建设,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人才队伍,提高受援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实施相应的援助项目。支援单位可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工作、进行讲学和实用技术指导、举办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支援单位每年要有计划地免费接受受援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系统为其培养人才。支援单位应将适宜设备无偿捐赠给受援单位。
    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双向转诊的业务协作关系。
    受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加强建设,促进发展。
    七、建立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台安县和岫岩县乡(镇)卫生院和巡回医疗制度,重点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各对口帮带单位要以签定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明确目标、任务、周期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既要建立对口支援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制度,也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制度。市政府要为其配备巡回医疗车,对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资金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市)财政负责。
    九、城市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市)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等形式。
    十、承担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奖金由支援单位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并享有一定的补助。受援单位要妥善安排支援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十一、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相应措施,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十二、政府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活动中所需经费,由派出地区同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对于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鞍山市卫生局主办.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鞍山市健康教育所
本网站所提供的医疗资讯,不作为医疗诊断依据,如有违反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