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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深化乡镇卫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乡镇卫生机构改革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及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辽宁省乡镇卫生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辽编办发[2003]19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卫生机构改革的目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1、明确改革目的。通过改革,调整乡镇卫生事业的体制、规模及基木医疗布局,加速农村卫生事业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
    2、确定改革范围。改革的范围是政府举办的中心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设在乡镇但未达到县级医院标准(国家二级医院标准)的乡级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预防保健机构。
    3、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通过改革,加强乡镇防保机构建设,确保各项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正常运行;通过调整医疗布局,重新构筑以县(含县级市、辖乡镇的区,下同)医院为中心,以中心卫生院为前沿,以偏远卫生院为补充的公办基本医疗网;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大力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推进乡镇卫生事业的社会化发展进程。
    二、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卫生工作
    4、加强防保机构建设。各县要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 每乡镇设一所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卫生机构。所在乡镇设有卫生院,并能正常运营的,该机构可设在卫生院中;所在乡镇不设卫生院,或卫生院不能正常运营的,该机构应独立设置。为改善乡镇防保机构房屋与设施条件,省财政拟安排专项经费,与市、县共同努力,争取2005年底前使全省乡镇防保机构达到建设标准(见附件)。
    5、重新核定乡镇防保机构人员编制。乡镇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人口数量五千分之一核定。在核定的总数内备乡镇防保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捷的乡镇可适当少配;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乡镇可适当多配。各乡镇防保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数量,由各县自行确定。乡镇从事防保工作 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妇幼保健人员还应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与技能。
    6、落实乡镇防保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乡镇防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划县卫生局按职能管理,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县政府全额安排,到2005年前年人均投入要达到6000元以上。
    三、调整医疗布局,加强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建设
    7、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各县要对政府举办的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整,根据地理区位、经济、交通、业务技术水平等条件和方便就医的原则,重新设置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10万左右农村人口设1所,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人口比例。距离县医院或中心卫生院15公里以上,或乘车30分钟里程内无乡级医院(含民营医院)的偏远乡镇,可设置偏远卫生院。该项工作由县政府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省卫生厅备案,应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
    8、核定编制,上划县管。中心卫生院、偏远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人口数量二千分之一核定。在核定的总数内统筹使用,各中心卫生院、偏远卫生院具体的人员编制由各县自行确定。调整后的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划县卫生局按职能管理。
    9、改革卫生院经营体制。各地应积极探索中心卫生院、偏远卫生院国有民营的运营形式,建立起有生机活力的运营机制。要加强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院长的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要定期对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对院长的考核、监督。
    10、深化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要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结合推行人员聘任制度,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进一步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根据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原则,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
    11、加强卫生院建设。要把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省、市、县共同努力,到2010年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对贫困县、合作医疗试点县的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的建设要优先安排。
    四、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民办医疗事业
    12、规范乡镇卫生院改制。调整后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或作它用。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要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现资金要用于原有人员的安置及当地农村卫生工作。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改制后的机构名称、服务内容和项目进行核准,变更登记,并根据经营性质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13、推进乡镇医疗机构的社会化发展进程。乡级医疗机构应南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构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当地实际出发,整体规划乡级卫生资源,构建社会化的乡级医疗服务体系。
    14、鼓励民办医疗事业的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和扶持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对发挥乡镇卫生院作用,承担基本医疗任务的民办乡级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比照乡镇立卫院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加强乡村医疗机构的管理
    15、加强乡级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严格乡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建立并完善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要加强对医疗技术活动的管理,确保安全行医,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6、加强村级医疗机构管理,营造良好的医疗市场环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村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医,其所办医疗机构按村卫生室管理,确定其非营利性质,执行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按个体诊所管理,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合格的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一律取缔。
    17、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无证行医、无照执业、游医药贩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农民就医质量与安全。

辽宁省乡镇防保机构建设指导标准:
    一、机构设置:乡镇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亦可设在卫生院中。 设在卫生院中的,其房屋、设备、人员、经费等要相对独立。
    二、领导体制:乡镇防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上划县卫生局按职能管理。
    三、人员编制:按所在乡镇人口5000:1的比例核定,须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妇儿保人员还应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与技能。
    四、业务用房:乡镇防保杌构业务用房,一般应在80一120m之间,贪困地区不应低于45m2,有条件的地区可高于12Om2。房屋内部应设有站长室、计免室、妇儿保室、监督与疾控室、会议室等。
    五、基本设施:拥有冰箱、冷排、冷藏包等冷链设备;高压喷雾器、消杀消毒药品等疫区、疫点处理设备;诊查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测量设施等妇儿保设备;电视机、照相机、影碟机等宣教设备;微机、电话、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六、业务经费:乡镇防保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全额安排,2005年前要达到年人均6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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