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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事业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根据当地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市、区)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尚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农村卫生机构及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或独立设置的乡(镇)防保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到2005年前县(市、区)预防保健机构的经费投入要达到年人均1万元以上,乡(镇)预防保健机构的经费投入要达到年人均6000元以上,并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适当增加。从2004年起,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性病爱滋病、结核病、非典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病、妇幼保健等监测与防治经费、计划免疫疫苗储存与运输经费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专项经费。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经费补助。
    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机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和培训,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
    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项目给予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予以支持。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
    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支出主要以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当地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重新确定的中心卫生院、偏远卫生院、承担防保任务的一般卫生院,属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含中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市、区)、乡(镇)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市、区)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县级财政按实际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新型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增加投入。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县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对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设立农村医疗卫生发展专项经费
    为加快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别,切实提高农民的医疗卫生水平,决定设立鞍山市农村医疗卫生发展专项经费,即从2005年起到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县(市、区)相应安排配套资金500万元,总规划要达到1000万元,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补助和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2004年市财政安排农村医疗卫生发展建设专项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计划免疫冷链设备的更新、试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高危贫困孕产妇的救助、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设施、加强县级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和创建全国中医先进县的奖励。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发展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卫生局共同核定项目经费额度。
    四、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以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当年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在乡(镇)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管,对上级财政给予的资金投入要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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