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
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市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以改革促发展,突出农村卫生工作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和《辽宁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从整体上提高全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建立管理体制顺畅、结构优化、设施配置科学合理、功能完善、卫生队伍素质较高、运行良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预警系统、快速反应系统和诊疗救护系统,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
二、充分突出农村公共卫生的重要地位
3、充分认识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市能否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高素质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一些传染病、地方病危害还很严重,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这些都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农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4、强化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农村卫生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要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投入经费等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政府签订公共卫生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各县(市、区)
要按照省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实施方案,加强公共卫生网络建设,强化公共卫生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5、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宣传、发展改革、经济、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农业、计划生育、环保、药监、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顺利完成。
6、加强农村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全市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5%以上;各县(市)、区普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采取综合措施,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地氟病和布鲁氏杆菌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积极治理农村职业病危害;80%以上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研究与防治工作。
7.
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贯彻落实《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提出的卫生工作目标,加强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乡村妇幼保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和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到2010年,全市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要分别下降到22.5/10万和10‰以下,农村妇幼保健保偿入保率和农村住院分娩率要分别达到88%和90%以上。设立市、县(市、区)妇幼卫生监测和贫困高危孕产妇抢救救助专项经费,不断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大力实施母婴安全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落实《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切实解决好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8.
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大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力度,加强农民健康教育工作,积极促进文明村镇建设。到2010年,全市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要分别达到70%和65%以上,争取创建3个国家级卫生镇。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出的工作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帮助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9.
逐步建立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所办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与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兴办医疗机构或向下延伸服务,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原则上由政府所办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各县(市、区)要依照《辽宁省县、乡、村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强卫生机构建设。到2010年,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机构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对贫困县医院、县乡(镇)预防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及偏远卫生院建设要优先予以安排,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所需的基础设施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乡(镇)已有政府所办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
10.理顺县
(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关系,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所办的县级预防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职责。中心卫生院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医疗功能,使之成为所在区域的预防、保健、医疗及技术指导中心。一般卫生院负责向所在乡(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乡(镇)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乡(镇)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村卫生室承担所在村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注重发挥民办医疗机构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市、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11.
积极深化乡村卫生改革。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每乡(镇)设1所以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为主的卫生院,同时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级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政府所办的现有乡(镇)卫生院医疗布局进行调整,重新确定若干所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应设在当地乡(镇)区域中心,原则上每10万人口设1所,偏远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兴办,要严格控制规模,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并与以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为主的乡镇卫生院一并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能管理。我市将争取省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建设1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0所偏远乡镇卫生院。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条件具备的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并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中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要求,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对发挥乡(镇)卫生院作用,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乡级民办医疗机构应比照乡(镇)卫生院的税收政策执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非营利性质,执行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按个体诊所管理。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在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竞争上岗,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经营模式。深化乡(镇)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和《省人事厅关于辽宁省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辽人发[2003]18号)精神,积极推进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效率。
12.
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我市中等卫生学校要针对农村卫生实际,为农村培养短缺适用的卫生专科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志愿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对长期在乡村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比照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给予政策倾斜。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本着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调整评审条件,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可以适当增加岗位指数。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4]7号)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卫办科教发[2004]4号)以及省、市提出的具体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力争到2010年保证每名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6个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卫生专业人员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市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村医生要每两年参加集中培训一次,并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进行考核。
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3.
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做到县县有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加大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力度,有计划地改善县(市)中医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积极开办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工作,到2010年全市中心卫生院要普遍设有中医科,90%以上的一般乡镇卫生院也要设立中医科。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建设和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市)创建活动。力争在2010年全部进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或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行列。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07年,完成全市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系统培训,大力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到2010年乡村医生中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总数要达到执业(助理)医师的10%以上
。在农村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把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为农民服务。经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蒙医药技术。
14.
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本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在全市农村建立药品配送主体合法、药品质量保证、配送区域完全、供求主体契约关系稳定的药品供应网络。支持和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兼并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并面向农村开展药品配送服务,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5.
政府卫生事业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6.
增加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投入。乡镇防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划县卫生局按职能管理,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全额安排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到2005年前县级预防保健机构的经费投入要达到年人均1万元以上,乡(镇)预防保健机构的经费投入要达到年人均6000元以上。市财政要对辖区内贫困县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同时负责安排全市乡、村卫生机构计划免疫冷链的配备和更新,以及市级疾病与妇幼保健监测、重大疾病预防与控制和初级卫生保健监测与评估经费。
17.
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政府负责安排政府所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必要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离退休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全民和集体职工,其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县级政府安排并统一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退休职工的保障问题,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政府所办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安排。政府所办的县(市、区)、乡(镇)卫生机构房屋、设备等基本设施的改造更新费用以及专项经费,要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对给予我市农村“三项建设”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落实配套经费。
18.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19.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组织我市大中型医疗机构与农村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无偿人员培训、无偿接收人员进修、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援赠医疗设备、开展学科建设和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中心卫生院建设。市卫生局重点组织市内10所大中型医院对口支援1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各县(市)卫生局也要组织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偏远乡
(镇)卫生院。城乡卫生单位的对口支援要确定目标与周期,落实具体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县(市、区)要落实巡回医疗制度,加强对贫困偏远地区的巡回医疗服务,每县
(市)应配备—辆巡回医疗车。市政府对贫困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市)政府负责。从2005年起,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的重要考核内容。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0.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减免幅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农民个人筹资年人均应不低于10元,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我市合作医疗工作将按省统一部署逐步展开,积极支持台安县开展探索性工作。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1.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和贫困孕产妇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含贫困孕产妇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2.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各级政府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对实施合作医疗的按实际参加人数和补助定额给予资助。市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定额补助,区别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安排。从2005年开始,市、县(市)政府根据合作医疗工作进度安排定额补助资金。市、县(市)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其人员和业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六、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管
23.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监管;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镇)、村卫生机构诊疗服务、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力量,加大对乡(镇)、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乡(镇)、村医疗市场监管工作,取缔无证行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农民健康的违法行为。
24.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将县以下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纳入乡(镇)政府目标管理,充分发挥药品协管员、药品信息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积极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验和抽查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5、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管理。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病虫媒害消杀管理办法》,组建专业队伍,成立防治协会,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
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除“四害”经费不足的问题。对“四害”消杀工作采取收取保证金办法,实行全市统一购药,确保防害防病活动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