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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5年全市基妇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鞍卫基妇便函[2005]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市卫生局“2005年全市基妇工作计划要点”下发给你们,同时,也将2005全省基妇工作计划要点一并转发给你们,供实际工作参考。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5年全市基妇工作计划要点

  妇幼卫生工作
    1、要准确把握妇幼卫生在整个公共卫生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切实将妇幼卫生纳入各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同步推进。积极争取资金和相应政策的落实。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积极争取落实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
    3、加大母婴保健执法力度,落实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4、进一步加大贯彻《辽宁省禁止选择性别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规定》的力度,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坚决杜绝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中引术。
    5、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可干预出生缺陷的发生。
    6、作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单位改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切不可因此影响孕产妇系统保健率和儿童系统保健率。
    7、积极参加全省“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示范单位”达标活动,今年,每县(市、区)至少要有两家乡镇助产单位达标。
    8、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为2001—2010年辽宁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作好充分准备。

社区卫生工作
    1、结合当前卫生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合理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布局,大力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的转移,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年内,各城区以街道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务必达到100%,全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和站)要通过市卫生局的执业审批。
    3、市卫生局将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方案,积极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城区6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达到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标准。

农村卫生工作
    1、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功扩大一个省试点县。
    要逐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市统一要求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并依此合理调整、制定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积极开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督导、考核及评估。要注意发现实际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先进做法。
    2、切实落实《鞍山市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根据自身财力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资金,或适当调整卫生事业费的支出结构,集中一部分资金与市农村医疗卫生发展专项经费进行一定比例的匹配,共同实施重点项目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档次和水平,争取建设一个,合格一个,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投资效益。
    3、按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完成乡级卫生机构设置调整和上划县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初步建立起功能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搞活其运行管理机制,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院长竟聘上岗和全员聘用合同制。为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市卫生局将组织乡镇卫生院管理干部培训班,制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开展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
    加强农村医药市场的监管,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技术的准入管理,确保农村医疗安全。年内,市卫生局将组织开展一次农村医疗质量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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