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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局文件

鞍卫函字[2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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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胎儿性别鉴定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局直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严禁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主要是B超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中引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类拥有B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市卫生局指定的中引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范B超操作人员、妇产科医生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处理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管辖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拥有B超的数量和操作人员的数量,局直单位将本单位拥有B超的数量、型号、位置及操作人员情况于4月20日之前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三、所有单位B超工作区的醒目位置都要张贴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有关警示条幅。
    四、市卫生局指定全市伴性遗传病的诊断单位为市妇儿医院(经省卫生厅审批的我市高级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单位),并负责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为方便群众就医,城区在原指定市中心医院、市妇儿医院、鞍钢铁东医院为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单位的基础上,将市第二医院、第三医院、鞍钢铁西医院、鞍钢立山医院扩大为中弓l指定单位。
    六、各指定实施中弓l的单位,要按鞍卫发[2003]78号《关于严禁选择胎儿性别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通知》要求,为医学需要中弓l的孕妇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在“申请理由及医疗保健机构意见”一栏,必须有两名妇产科医生(影像医生)和一名院领导签字,同时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三联中由卫生和计生部门备案的两栏每半年送各自主管卫生局一次。非中引指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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