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系统治理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行为暨
启动百日行动会议上的讲话
市卫生局局长 巴福荣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同志们:
今天,市卫生局在这里召开全市治理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活动工作会议,其目的是认真贯彻“全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暨启动“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鞍山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鞍人口联发[2005]1号),充分表明市卫生局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活动的决心和态度,号召全市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为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开展好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市卫生局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范围是103—107:100(100为女孩)。据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06.13:100、109.63:100、115.93:100,不难看出,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十分突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其危害是将威胁人口安全,长期失调必然引起总人口和各年龄段人口性别的失调,从而对人口数量、质量、结构、迁移以及分布等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会造成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的大量增加,使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受到冲击,破坏人口的和谐、健康发展。人口结构不仅是人
口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社会问题、发展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调,还可能造成婚姻挤压,引发单身男性增多,非婚需求增加,人口拐卖以及性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危害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和制约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对几千年来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挑战,是在生产力还不发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场深刻革命,从某种意义上讲,它的难度不亚于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难就难在,目前人们少生优生的观念已初步形成,但不可否认,一些家庭,特别是农民家庭生育男孩的意愿仍然很强,在既要少生,又要生育男孩的情况下,促使一些人寻求胎儿性别鉴定,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然而,利用B超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巨大利润空间和巨大市场需求,又促使部分医疗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顶风作案。由T-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方法简便,易于隐蔽,导致查处时调查取证难,责任追究难和打击处罚难。所以说,能否在全市卫生系统内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杜绝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活动,对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能否取得显著效果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大家一定要站在维护人口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对历史、对民族繁衍发展、对子孙后代生存负责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迅速投入到这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活动中来,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打一场杜绝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歼灭战。
二、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我省于1 999年颁布实施了《辽宁省禁止选择111)I=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市卫生局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指定了中引医疗机构,逐步规范了中引证明的使用,在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工作区张贴了《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有关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条幅。对全市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了验收审批,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了考试考核及许可,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规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多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直坚持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查处。2001年,海城市卫生局对媒体报道的“海城B超一条街”的当事人历满德,给予4万元罚款,没收B超机,吊销执业医师资格的严肃处理。2003年,市卫生局对徐桂华非法实施B超胎儿性别鉴定给予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04年,对千山区一个体诊所非法实施中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两年来,市卫生局共查处了城区28家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虽然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以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危害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有关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监督查处力度不够。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百日活动期间,务必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局直单位,要成立治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将措施和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要采取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方法和手段,广泛宣传B超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危害性,大力营造专项治理活动的浓厚氛围。此项工作特别提出的是,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希望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无所作为的思想倾向,切实把专项治理活动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树立打赢这场专项治理活动战役的决心和信心。已经研究决定,专项治理百日活动结束后,如在各部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将对年度预防保健目标责任状和卫生工作目标责任状给予一票否决。望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管好自己的人,作好自己的事。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对所属中引定点单位“中引证明”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要仔细甄别正常医学需要的、计划外的中期引产和违法活动实施的中期引产;同时要对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街)卫生院、个体妇科诊所利用B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要坚决取缔擅自开展超声诊断和人工终止妊娠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严肃整治超出许可范围开展超声诊断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执业违规行为。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无照行医、私人诊所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黑窝点。在一些非法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的情况下,要讲求工作方法,通过暗访、有奖举报以及聘请信息员等办法,找准线索,顺藤摸瓜,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违法活动只要一经查实,该行政处分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该
开除公职的要开除公职,该取消执业医师资格的要取消执业医师资格,该给予经济处罚的要给予经济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务必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同时要求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办案,确保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开展。
(三)整章建制,规范管理。通过百日专项治理活动,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特别是建立持续长效的管理机制。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各地对所瞎范围内拥有B超的单位和个人要逐一进行核查登记,弄清所拥有的B超数量以及每台B超的型号、性能、所处位置和操作人员情况。要制定有关防止B超操作人员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管理规定和处理规定。要借当前正在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之机,对所辖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审查,要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将B超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租承包给社会人员经营的行为。对那些管理混乱,不具备提供B超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其服务资格,进一步净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在指导基层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时,要宣传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的道理。认真做好孕期保健和产后访视的全程服务。要建立孕期全程监测制度,对孕妇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打击惩处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提供案情线索。进一步做好妇幼卫生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建立做好按性别统计婴儿死亡和出生人口的制度,并加强与计生部门有关信息的沟通与通报。
(四)督导验收,总结表彰。为促进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市卫生局将在活动期间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消极、懈怠、工作缺乏主动性的部门和单位将提出批评意见,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也将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治理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将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治理工作效果、各项有关制度措施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将对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经验成熟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同志们,我再一次郑重强调,在全市卫生系统及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杜绝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对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能否取得成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事关国计民生、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让我们克服畏难情绪,坚定信心、鼓足干劲、扎实工作,为改善我市人口结构,构建和谐鞍山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