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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总结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稳步、规范、健康的轨道上顺利实施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辽政办发 [2004]35 号)的要求,决定成立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 : 李晓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张际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巴福荣     市卫生局局长
             张世超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周立栋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明凯 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良喜 市农委副主任
              庞则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文晓 市审计局副局长
              葛丽亚 市药品监督局副局长
              郑亚丽 市卫生局副局长
              段 冶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 列 海城市副市长
              崔玉玲 台安县副县长
              李成华 岫岩县副县长
    合作医疗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副局长郑亚丽兼任。
    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协调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农发委、市委宣传部、审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
    (一)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上级领导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协调领导小组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指示精神;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及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督促、监察、指导并通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协调领导小组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协调领导小组例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
    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局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争取国家扶持政策 , 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解决好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问题 ,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发局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审计局负责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加强农村药品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探索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实施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途径。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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