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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事业单位
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鞍人发[2004]53

各县 (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受改革需要,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变改革的进程,不断增强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和自身活力,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形式灵活多样、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形成统分结合、调控有力的分配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与单位内部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宏观调控办法,规范宏观分配秩序,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保证分配的科学、规范、公开和透明。
    2、坚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效益持续增长和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3、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多种多配形式并存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要形式,体现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和贡献的分配制度。
    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岗位实绩、贡献为依据,鼓励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获取一流报酬,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保障职工最低生活水平。
    5、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形成政府职能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的推进体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
    三、改革内容
    1、改革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办法。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其占有资源情况和财政支持程度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采取不同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人事厅、财政厅《完善事此单位工资总量分配的若干意见》(辽人发[1998]50)执行。
    2、健全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程序。对事业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实行单位编制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的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事业单位编制申报分配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年度工资总量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财务决策和审计结果,结合上年度人员变动、政策调资等因素和内部分配改革实施方案,分别核定本年度工资总量和资金渠道。每年第四季度,事业单位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工资总量调整计划,由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每年财务决算完成后,各事业单位应形成上年工资总量执行情况报告,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和程序改革后,人事部门不再随时调整因各种因素引起的单位工资总量变化。人事、财政部门不再核定除国家政策外的各类一次性奖金。
    3、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均必须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建立工资专户。各类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收入分配的经费都要划转到本单位工资专户,所有工资性分配一律从工资专户支付。
    4、完善工资发放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形式逐步由单位直接支付改为通过银行统发、代发。在工资总量内,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建立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依据内部分配办法,将职工个人应得收入按时足额从工资专户支付。
    5、搞活单位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资金渠道,在人事部门调控的工资总量内,依据规范程序,结含实行人员聘用制,按照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对分离的原则,自主制定内部工资、津贴、奖励等分配办法,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主要内部分配形式
      根据改革的思路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分配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分配方式对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量进行再分配。
     1、实行按岗定酬的分配制度。在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基础上,以岗位为核心确定人员工资待遇,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按岗定酬、移岗易薪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制一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组成。一般情况下,在个人总收入中,岗位工资应占50%70;绩效工资占10%30%;奖励工资占20%左右。
     岗位工资按岗位的层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可采取比例系数法或定档增减法确定,即首先确定某一岗位的岗位工资系数或标准额为基数,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依据实际工作量、贡献大小、工作纪律和日常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既可按照具体岗位核算,也可以按内部核算单位核算。绩效工资标准,可采取定基比例系数法或定额递减法确定。定基比例系数法,首先应确定绩效工资基准额,再将影响绩效工资的各种因素赋予评价系数,根据考核情况得出实际评价系数,与基准额相乘得出绩效工资应发额。定额递减法,首先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统一标准额:再制定影响绩效工资各种因素的扣减标准额,根据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工资的应发额。
    奖励工资主要考虑风险大小、年度考核、突出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应在完成一个工作周期后统一兑现;特殊另有规定的,可单独即时兑现。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改革的主要形式。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中,必须要结合各自单位的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本着科学合理、简捷直观、便于考核的思路,设计实施方案。生产经营类单位,岗位工资所占总收入比例应较低;以公益服务、社会效益的单位,岗位工资所占总收入比例应较高。在进行岗位评价,确定岗位工资系数时,可以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为基础,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引入市场机制,依据社会同类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2、实行按任务定酬的分配制度。单位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
    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人)根据项目支付的劳动报酬,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单项分配方案,自行确定对项目其他人员的分配,一般适用于参与完成重大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协议工资依据被聘用人员承担项目水平以及聘用单位财力、市场价值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协商后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一般适用于引进高层次、特殊的拔尖人才和高级管理者。财政供养单位在与受聘者签定协议工资合同前,必须征得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同意,所需工资总量可在本单位正常工资总量外单独核定。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协议工资,可由单位自行与受聘者商定,所需工资总量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量内。
    按任务定酬的分配制度作为一种辅助分配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验收和审计制度。薪酬的全部兑现必须在考核、验收和审计结束后进行。先期预支的薪酬原则上应控制在所应全部兑现薪酬的70%以内。
    3、实行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年终奖励制度;对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其研究发明的技术、产品等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且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人才,可实行人才奖励制度;工作人员在工作、科研中,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允许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给予其除上述奖励以外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制的补充制度,既可实施一次性奖励,也可以作为对本单位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经常性补充报酬制度来实施。所需工资总量可从单位年初核定的工资总量中预留的奖励基金中解决。也可以从因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年末调整的工资总量中解决。
    4、实行生产、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大胆探索生产、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把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技术要素纳入本单位的收入分配体系。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辽人发[2000]2)执行。
    5、实行兼职兼薪的分配制度。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人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兼职兼薪所需工资总量,计入兼职所在单位的工资总量。不得与用职工所在单位的工资总量。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可实行与本单位职工相同的分配制度.也可以实行不同于本单位职工的独立分配制度。
    在全面完成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各项指标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1倍;对其中各项指标超过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经济效益指标较上年增长3050%的,年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倍;对其中获得国家和省奖励表彰的先进单位,经济效益指标较上年增长50%以上,在提高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年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3倍。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配办法,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确定,其收入水平一般可按不超过法定代表人:分配水平的50%掌握。
    生产经营性且实行工效挂钩形式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其法足代表人可实行年薪工资。年薪工资以年度和任职期为周期,以每年度和任职期确定的经营目标或经济指标为依据,按签定的分配方案确定年度收入报酬,按年度考核和任职期综合考核结果兑现。
    年薪工资主要由基薪收入、绩薪收入两部分组成。年薪工资标准一般可为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的35倍,最高不应超过8倍。其中,绩薪收入以不超过基薪收入额为限。经营者当年实际应获得的绩薪收入中,应提取305 0%作为任职期内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数额相当于年薪的2倍时。不再补留。风险抵押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待其任职期满后一并兑现。
    实行年薪工资制,必须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和日常监  督、年终审计、审后兑现的原则。基薪收入可按月预支,绩薪收入在年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计发或从基薪中扣减。扣减的幅度一般在本人基薪收入的50%以内。承担专项工作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实行年薪工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工资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一般按不超过法定代表人收入的5 0%掌握,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自行决定。
    实行年薪工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分配方案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备案。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直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市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的改革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认真遵守人事和财经纪律。
    2、科学制定方案。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g-全体人员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严格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和执仃政策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工资专户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年终审计项目,工资专户以外的任何工资性分配按违纪处理。
    4、买行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退休金、抚恤金等计发基数,以职工档案工资为基础,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七、各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九、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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