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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卫函字[2006]178号

关于开展2007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企业卫生处、企事业职工医院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 0 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6]1 2 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金市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 0 0 7年起,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自2 0 06年儿月1 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的截至时间为
2006年11月30日,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截至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
    二、考试内容及方式
    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自2007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083(含)之间临床医学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人机对话考试的报名信息管理工作与纸笔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7年;
    取得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3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博士学位者。
    2、药(护、技)师:
    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取得本科学历、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视为医师资格。
    3、药(护、技)士:
    取得医学中专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考试成绩通过国家合格标准者,方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l、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成人学历需相关档案);
    4、下一级资格证书及相关档案,
    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6、20O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7、初级提供2005年度市级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级提供2003—2005三年市级继续教育合格证。
    (二)凡属2O06年度参加考试的考生,2007年度须提交《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其他不适宜考试的情形。
    (二)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考试年度的前一年年底。即报名参加20O7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其报名条件和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考试收费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70元。
    六、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报名资格审查时间截止为2006年12月10日,地点为市卫生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5866O1、2586602、5535346。 5楼
    附:1、《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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