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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厅发【2006】151号

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部分专业首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通力合作、精心准备、严密组织。
    十一、考试报名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分别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计划生育
084      疾病控制
085       公共卫生
086      职业卫生
087      妇幼保健
088       健康教育
089      药学
090      中药学
091      护理学
092      内科护理
093       外科护理
094      妇产科护理
095      儿科护理
096      社区护理
097      中医护理
098      口腔医学技术
099      放射医学技术
100      核医学技术
101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2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3      病理学技术
104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5      营养
106      理化检验技术
107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8       消毒技术
109      心理治疗
110      心电学技术
111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2       病案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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