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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卫函字〔 2006 〕1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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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5]167 号)精神,现将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考试的组织形式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2005年重新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从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开设的考试专业,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2 、从2006年起,全省不再对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划定省内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 、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精神,省内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双四”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6 年度全省“双四”考试时间确定为7—8 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同时考务工作由各市自行组织,考试合格颁发省内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评审与考试范围
    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愿意,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做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 、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 5 年。
   2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 2 年;博士后人员。
   3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7 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6 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4 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 3 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2 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 、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 5 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取得硕士学位者。
   5 、药(护、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6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 、 2002 年至 2008 年通过 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 1 )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满 5 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 2 )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 [1998]13 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资格时间从取得全国(含达到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算起;
    ( 3 )只参加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如再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破格条件申报同时具备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满 7 年。
    8 、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成绩通过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取得护理岗位的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 [1998]13 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资格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申报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报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直接报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五、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内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 1 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逐级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符合条件者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六、外语、计算机、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的规定和要求,除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符合其它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需提供 A 级外语合格证书,农村县级人员(含县级市)可降为 B 级外语合格证书,乡镇人员外语不作要求,外语免试人员需提供人事部门的免试证明。
   (二)凡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提供高级计算机合格证书。
   (三)报考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聘任时,应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任。
   (四)从 2006 年起,不再组织辽宁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面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考试内容为 13 个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选择其中 2 个模块参加考试,聘用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选择其中 1 个模块参加考试。
   (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与推荐方法
    
今年继续实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分离,报评和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各市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所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审核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可由单位审核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八、 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1 份,《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1 份(破格人员填写),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等)、目录、文章内容复印件(著作提供著作的封面、书号、目录复印件), 2005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
    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包括:《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1 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按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提供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的要求,从事临床工作人员须提供本人近5年内完成的本专业原始病志3份,非临床人员须提供本人近5年内从事本专业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破格人员还须提供《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符合破格条件的科研课题任务书原件(由科技部门审批盖章)、所获奖项相关文件或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示获奖名单的完整资料(含报刊名称和发行日期)。
    (四)省直单位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始件,经审核后退回;各市提供的卷内材料必须由市卫生局审查,市人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所有上报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五)所有申报破格人员应同时提供所有报评材料的原始件。
    (六)各市、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要同时报送所有申报人员按《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形式录入的软盘。由于考生单位级别直接关系其评审级别及提供论文、反映专业业务能力材料、复习答辩的等级标准,各市、各单位在录入信息时要对考生单位级别及评审等级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出现考生填报登记表上的级别与各市、各单位录入电子版的级别不一致的问题。 
    九、报评、报考时间和地点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卷截止时间为 2006年8月20 日,答辩评审时间为 9 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以答辩证通知时间为准。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怡华宾馆(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4号,新华广场西300米),联系电话: 024-23508433 (总机)。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省卫生厅中医处。全国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时间为 2006年5月27日、28日。
    省卫生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82 号;联系电话: 西医报评 024-23391629 、中医报评 024-23391315 。
    十、其它有关要求
   
(一)凡未参加 2005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人员不得参加 2006 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在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破格人员)。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要求执行《关于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 [2004]468 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 2006 年 6 月 30 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三) 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含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五大”毕业生学历。
   (四)做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进一步增加报评工作透明度,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各单位要在评审前和评审后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分别对参评人员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具体内容要严格按照《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 [2002]13 号,简称《公示办法》)要求,重点对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获奖成果、论文(著作)及反映业务能力材料(如病志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公示办法》的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 3 - 5 天。
   (五) 认真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 [2003]6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 [2003]7 号)、《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辽人 [2004]102 号)和《关于印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辽人 [2004]244 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职称评审考试考风考纪管理与监督,严明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 年;
   2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3 、伪造评审、考试申报有关材料或评审、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 2 年;
   4 、其他不适宜考试、评审的情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以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 1 、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
       2 、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人员审核表
       3 、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专业编码表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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