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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组织领导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联合成立鞍山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进行工作部署,下设办公室,各行政部门要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职责各负其责(附件2)。县(市)、区各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办事机构,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 具体安排
    (一)从接到本文之日起—3月10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完成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职责的制定,如: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紧急处理措施、制定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等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制度。
    (二)3月11日—3月15日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按《办法》中第三十条要求做到“五掌握”。
    (三)3月16日—3月20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此时间内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且要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处置单位负责统一购置专用包装袋,补齐周转箱和专用运输车辆,同时对本单位的焚烧设备和污水净化设备进行整修,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标准。
    (四)3月21日—3月31日市、县(市)、区卫生局和环保局将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审核。市卫生、环保、城建部门对处置单位的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审核。
    (五)4月1日—6月31日市卫生局、环保局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 具体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到人,制度健全,设施完备,确保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市、县、区卫生局和环保局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和设备实行验收审核备案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要符合《办法》规定标准。要填报“鞍山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设施申请审核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将“审核表”上报所属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所直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3月20日前将“审核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医院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做到“三专一固定”,即专人、专线、专时、固定存放地点,并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包装后,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具体操作按《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4、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行医疗废物交接转移联单制。双方需在联单上共同签字后方可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走。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一份由医院存档,一份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档。为做好交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和环卫负责医疗废物的交接人员,应指定时间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进行交接。
    5、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现单位名称叫鞍山市有菌有毒垃圾焚烧管理站)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鞍山市有菌有毒垃圾焚烧管理站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矿工路南(高官岭垃圾场)。联系电话:5833326
    6、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目前有25家单位(附件4)与有菌有毒垃圾焚烧管理站签定了《医疗废物运送及焚烧处置合同书》。未签定合同的单位在接到本文后,要在4月1日前到该站办理合同手续。同时将签定合同的复印件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和市环保局污控处。
    有菌有毒焚烧管理站要与各区所属的个体诊所(含医疗美容诊所)、厂矿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所、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医疗废物运送及焚烧处置合同书》。对于没有签定合同的单位,有菌有毒垃圾焚烧管理站要将单位名单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监督与处罚。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3月20日前将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区、高新开发区个体诊所(含医疗美容诊所)、厂矿卫生所、妇保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取工作,该处置单位可在一定的服务半径内,就近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便于医疗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置。
    8、处置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严防事故发生。
    9、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和专用运输车辆的标识、规格、型号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每天按规定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收集和行驶。
    10、处置单位在处置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水、气污染物必须经过净化处理,水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标准,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01),焚烧废渣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填埋。
    11、拟建、新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的规范和标准。原则上不再建设县(市)处置项目。
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的专(兼)职收集、处置人员个人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标准。
    四、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卫生、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方案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鞍山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巴福荣
    副组长:关永红 刘启森 付贵杭
    成 员:张 晟 王凡波 李 忠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医政处
    主 任:张 晟
    副主任:王凡波
    成 员:何方旭 阎 红 刘守全 辛佳彦
    鞍山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与有菌
    有毒垃圾焚烧管理站已签订合同单位名单

    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钢铁东医院
    鞍山市第二医院                  鞍钢铁西医院
    鞍山市第三医院                  鞍钢立山医院 
    鞍山市第四医院                  鞍钢长甸医院
    鞍山市中医院                    鞍钢曙光医院
    鞍山市妇儿医院                  鞍钢结核病医院
    鞍山市传染病医院                鞍钢精神病康复医院
    鞍山市职业病医院                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鞍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鞍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鞍山市结核病防治所              鞍山市血栓病专科医院
    鞍山市铁东区医院                鞍山市铁东区中医院
    鞍山市铁西区医院                灵山铁路医院
    鞍山市立山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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