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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
实行临床用血准入制度的通知
鞍卫发[2004]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临床输血技术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临床用血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其它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审核。
    二、拟开展或已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填报“临床用血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4年3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其它医疗机构要在2004年3月1日前将“临床用血申请审核表”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临床用血单位进行审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市卫生局将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送采供血机构备案。
    三、自2004年4月1日起,未经市卫生局核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工作。各采供血机构不得为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供应血液。
    四、拟开展或已开展临床输血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以上医院;
    2、 独立设置检验科,并经临检质控合格;
    3、能独立开展ABO血型(正反定型)及RH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包括完全抗体和不完全抗体)、《全国临床检验工作规程》规定的有关抗体筛选试验。
    4、能独立开展血尿便常规、血型、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肝功能乙肝系列、HCV、HIV、梅毒等化验项目,其中HIV和梅毒应具有诊断试剂,且试剂的购货渠道要符合规定要求;
    5、具有与上述功能相配套的人员、房屋、设备,且检验人员梯队合理,具有检验专业技术职称;检验设备性能良好,有维护记录;
    6、临床用血管理要达到《辽宁省临床输血工作考核标准》;
    7、医院具有独立抢救病人的能力。
    五、拟开展或已开展临床输血技术的一级医院要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检验科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临床用血科室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并上交市卫生局医政处。
    附件:鞍山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表

鞍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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