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
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 2006 〕 552 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 <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的通知》(卫应急发[2006]35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落实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 <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的通知》(卫应急发 [2006]355 号,以下简称《预案》)中卫生应急工作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能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报告主体和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机构学习卫生部等十部门印发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职责,掌握事件分级标准,指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核实机构,组织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其信息调查的接报、调查、核实、跟踪、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是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报告的管理工作,当诊治医生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要填写《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个案相关信息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见附件1),同时将《报告卡》报送到院预防保健科或负责科室,由预防保健科或相关科室做好登记,并将《报告卡》在 2 小时内传真或报送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报告后,要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达到卫生部等十部门《预案》事件标准,要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见附件2)。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第六条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第七条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报告和救治,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调查与处理的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出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件的性质,提出救援意见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填写《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 3 )。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负责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等调查分析及预防控制措施;职业病防治机构重点负责事件性质确认,中毒患者治疗抢救救援意见等。
医疗机构要做好其病人的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第八条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并制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 1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个案相关信息报告卡
2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