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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美容管理的通知
鞍卫发[2003]15号

各县(市)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各医疗美容机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医疗美容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我市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学美容事业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卫生局和各医疗美容机构加强对医疗美容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各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要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和《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法》,于3月15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工作。
    三、各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及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完成自检自查的同时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报《辽宁省美容医疗机构(科室)登记表》和《主诊医师、护士登记表》,并提交以下主诊医师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一式2份);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未造成医疗事故及近3年内未因违反执业医师的法定职责或医疗行业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书面证明;
    5、省医学会认定的医疗美容培训机构或医疗美容临床进修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或1年以上的合格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或被认定者所执业的机构出具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2份;
    6、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由省卫生厅对符合主诊医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四、市卫生局将在3月底前完成全市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将重新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
    五、今后对新设置医疗美容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把好准入关。美容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附件: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3、《医疗美容项目》
    4、《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法》
    5、《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
    6、《辽宁省美容医疗机构(科室)登记表》
    7、《主诊医师、护士登记表》


    鞍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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