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二批医疗机构 临床用血准入审核结果的通报 鞍卫发[2004]198号
各县(市)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及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临床输血工作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临床输血准入制度的通知》(鞍卫发[2004]6号)精神,经过对部分单位临床输血资格进行审核,下列单位将获得医疗用血资格,现通报如下: 海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海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海城市腾鳌医院 海城市南台医院 海城市耿庄医院 海城市八里医院 海城市毛祁医院 海城市骨伤病医院 海城市广济医院 海城市痔瘘医院 三冶职工医院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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