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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工作者协会会员

守    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二、讲文明、重信誉,医德高尚,服务热情周到,以诚待患,不以医谋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发挥专长。
    四、严格执行医疗制度,按标准科目诊断,做到看病有病志、有登记,诊断有依据,开药有处方,操作有规程。
    五、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消毒隔离,穿刺、注射器具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一消毒。
    六、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不乱收费。
    七、遵守协会章程,参加会务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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