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我市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第四条 民政局负责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的确认并统一发放《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财政局负责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及核拨。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的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基本医疗救助形式
第五条 分为门诊、住院两种救助形式。
(一)门诊医疗救助为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 60% ,个人承担 40% ,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 100 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二)住院医疗救助为政府承担住院费用的 60% ,定点医院减免 10% ,个人承担 30% ,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限额为 2000 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第四章 定点医院
第六条 鞍山市城区确定下列医院为城市特困居民门诊及住院基本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
(一)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鞍钢长甸医院、铁东区人民医院,负责城市特困居民普通病种患者的医疗救助。
(二)市千山医院、市康宁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四医院负责城市特困居民专科病种患者的医疗救助。
(三)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为门诊救助定点医院。
第五章 就诊及结算方式
第七条 医疗救助患者凭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身份证(未成年人应持户口簿)到定点医院就诊。
第八条 医疗救助患者在门诊和住院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医疗费用超出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
第九条 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先由救助对象全额垫付,病情稳定后三天内应转到定点医院治疗,其非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第十条 定点医院因技术条件限制请上级医院会诊,所需费用计入住院费用。
第十一条 确诊为救助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应转到重大疾病定点医院。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建立基本医疗救助专用帐户。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要建立基本医疗救助档案。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每月 15 日前向市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上报上个月《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管理档案(门诊)》(见附件二)、《鞍山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管理档案(住院)》(见附件三)、《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经费月报表》(见附件四)。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减免的医疗费用,经市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报表每月 30 日前向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核拨医疗救助金。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7 : 3 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强化医疗服务。
定点医院要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公布就医流程及须知。
定点医院要设立基本医疗救助专门诊室、化验室、处置室、病室、挂号收费处。诊室、处方、检查单、病历应有明显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标志。
(三)定点医院要设立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医院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内部协调、统计报表、救助政策咨询、救助经费审核等。
(四)定点医院要在救助对象的低保金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医疗救助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质量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管理力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控制医疗费用。
(一)定点医院 须对病人的医疗费用有效控制。 要 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乙类药品范围,做到诊断用药相符,严禁大处方。 要 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诊疗工作。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二) 定点医院 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将特困居民中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收入院。
(三)以下情况不应享受医疗救助: A 、镶牙、植牙、整容手术、人工晶体、气功疗法、体育疗法、膳食疗法及安装义眼、假肢、助听器等。 B 、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原因须住院治疗者。
(四)以下费用救助方不予承担: A 、超出《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乙类药品范围。 B 、应用输血、白蛋白治疗。 C 、住院期间陪护费、管理费、物品损失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妇科卫生费。 D 、超过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E 、各种医疗押金如血押金等。 F 、出诊费、担架费、车费。
(五)对超标准的费用及诊疗项目应予以告知。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若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并追究医院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鞍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