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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卫发[2004]56号

关于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准入审核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各采供血机构、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临床输血工作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临床用血准入制度的通知》(鞍卫发[2004]6号)精神,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于7月15日一10月10日对全地区93所申报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用血资格进行了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结果市中心医院等24所医院(见附件)获得临床用血准入资格。今后凡未取得临床用血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临床用血。各采供血机构从接到本通报之日起,停止对未获准临床用血资格单位的血液供应。
    附件:鞍山市临床输血准入单位名单

    附件:

鞍山市临床输血准入单位名单

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第二医院
鞍山市第三医院
鞍山市第四医院
鞍山市第五医院
鞍山市中医院
鞍山市传染病医院
鞍山市千山医院
鞍钢铁东医院
鞍钢铁西医院
鞍钢立山医院
鞍钢长甸医院
鞍钢曙光医院
东鞍山医院
齐大山医院
铁东区医院
铁东区中医院
交通局医院
灵山铁路医院
海城市中心医院
海城市中医院
海城市正骨医院
台安县恩良医院
岫岩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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