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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卫函字[2005]143号

关于对第三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准入审核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临床输血工作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临床输血准入制度的通知》(鞍卫发[2 0 0 4]6号)精神,经过对部分医疗机构临床输血资格进行审核,下列单位获得医疗用血资格,现通报如下:
    海城市西城医院
    海城市妇儿医院
    海城市接文医院
    海城市感王医院
    海城市牌搂医院
    海城市牛庄镇医院
    海城市新台子医院
    海城镁矿医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医院
    鞍山市铁东区骨伤病医院
    鞍山市千山区七岭子医院
    鞍山市金普医院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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