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卫生局文件
鞍卫函字[2006]105号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各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目前,我市医疗机构的名称使用上仍存在乱叫“中心”、医疗机构牌匾与医疗机构注册名称不符等不规范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净化医疗市场,依法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名称
的专项行动,有关通知如下:
一、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律废止。
二、非市政府举办的,未经市编制委员会核准的,以“鞍山市”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律废止。
三、个体诊所名称使用原则为:地名、个人姓名、专业名称及诊所合并组成。例:铁东区×××内科诊所。
四、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标牌、牌匾内容必须与所核准医疗机构名称相符。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中清理、整顿。7月份市卫生局组织专项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将暂缓校验,视情节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00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