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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卫函字[2006]177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0六年十一月一日

辽宁省卫生厅文件

辽卫函字[2006]478号

关于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工作,现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和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需携带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和接收单位的聘用证明。到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尚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二、变更事项如属区内变更(即属同一注册主管部门管辖,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仅在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记录栏内手写注明并盖章即可,变更信息需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工作软件的变更注册项目中。如属跨区变更,原注册主管部门需在医师执业注册工作软件的变更注册界面上录入变更信息,并导出变更信息,由拟注册主管部门将此信息导入医师执业注册工作软件中,制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原医师执业证书由原注册主管部门收回.。
    三、医疗机构内如有工作调动或退休后2年内受聘于另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督促并协助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退休后无新执业医疗机构、自动离职、退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医疗机构代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进修医生及硕士研究生在读进入临床实习阶段的,已经是注册医师的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四部局《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3]130号)的要求,在军队获得医师资格在地方执业办理注册手续的,由变更人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办理变更手续.
    六、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手续时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它费用。
    七、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省卫生厅原下发的《关手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字[2002]302号)作废。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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