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为适应我市农村改革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地
改革的指导思想: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精神,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既要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又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政事、事企适当分开的原则。乡镇事业单位不再承担应由政府、企业或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将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服务性职能分开,强化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服务性职能。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乡镇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坚持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范围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要按照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财政管理体制,理顺条块关系。涉农类事业单位和文化、广播、电视等从事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01]19号)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乡镇政府的功能,县(市)、E派驻在乡镇的单位,凡能下放给乡镇管理的要坚决下放;实行乡镇与县(市)、区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教育类事业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卫生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省编委办、人事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乡镇卫生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辽编办发[20O3]190号)要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职能与治疗职能分开,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和基本医疗职能的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供给或补贴;承担治疗职能的机构实行经费自理,逐步走向市场。
2、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合理确定事业单位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政府机关承担。要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服务性职能分开,由国家举办的机构主要承担公益性职能,包括重大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农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所需经费由财政供给;经营服务性职能要面向市场。
3、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乡镇政府及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赋予事业单位必要的自主管理权限,增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赋予乡镇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规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精简事业单位机构,实行资源重组。乡镇事业单位要综合设置,形成规模效益,发挥规模优势和区域辐射作用。除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外,每个乡镇一般设置事业单位
6个左右。规模较大、经济发达、地域较广、人口较多的乡镇可设置7个;规模较小、地域较小、人口较少的乡镇可设置5个。总体上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设置平均不超过6个。原则上涉农的机构要综合设置,广播电视、文化站应合并设置为一个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站要独立设置,其他事业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今后不再设置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设置重复、名存实亡成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子以撤销;以经营为主。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和功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由乡镇提出意见,报县(市)区编制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的名称力求在木县(市)区区域内规范统一。
2、合理调整乡镇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结构布局,统筹规划事业单位设置。按照合乡并镇和适度扩大村级规模的要求,根据农村教育事业的需要,调整中小学的布局结构;根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完善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调整乡镇卫生类事业单位的设置。
(三)精简压缩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
1、认真清理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超编问题,坚块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和借用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
2、对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分类进行精简压缩,总体上财政供养人员编制要精简20%以上。
3、除教育、卫生类事业单位外,对乡镇涉农类、文化、广播等各类事业单位,要在职能分开的同时,按照乡镇规模,综合核定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量。其中,乡镇人口5万以上的每个乡镇原则上不超过45名,乡镇人口3万至5万的每个乡镇不超过35名,乡镇人才少于3万的每个乡镇不超过3O名,经费由财政供给。乡镇事业编制总量中,用于党政管理及后勤岗位的编制不超过25%;过去颁发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编制标准不再有效。
4、乡镇教育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不低于10%。
5、按照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与治疗分开的原则,农村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编制数量,不超过农村人口数量的五千分之一,在核定的总数内各乡镇防保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捷的乡镇可适当少配;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乡镇可适当多配。各乡镇防保机构人员编制的具体数量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此类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农村乡镇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人口数量的二千分之一核定,在核定的总数内统筹使用,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覆盖人口和医疗工作实际分配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此类人员编制经费可由财政适当补贴。其他乡镇卫生医疗机构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6、对非财政供给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要清理整顿,适当减少编制总量,精简编制比例为15%。农村人口在3万以下的不超过14名,3一5万左右不超过16名,5万以上不超过20名,凡是超过上述编制限额的必须精俯;低于上述编制限额不再增加编制。此类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控制总量,可在各乡镇调剂使用。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的机构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组织实施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与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持一致,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从2月19日至4月20日,为改革准备和方案报批阶段。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拟定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从4月20日至4月2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要加强协调沟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从4月25日至4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检查各县(市)、区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对改革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关系到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认真负责她把这项工作做好。
1、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认真制定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改革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
2、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改革工作亲自抓,负总责。要全力以赴,集中精力,下大力气抓实抓好。要准确把握工作的有关政策内容,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探索、总结经验,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草难度大、情况复杂,事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各级人事、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分工,尽职尽责,上下沟通,搞好协调,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切实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各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不折不扣她完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确定的机构和人员精简任务。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和改革程序,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掌握用人标准,增强各个程序、各项工作的透明度,使乡镇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不得以发文件、给经费、批项目、评优达标等手段干预乡镇事业单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确保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