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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卫发[2006]69号

鞍山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

备县(市)区卫生局、企事业医疗机构,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根据省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现对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卫生系统集中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提高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表现形式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促进整体工作的开展,杜绝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基本要求:要在全市卫生系统全面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对重点案件的查办,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查找的重点及方法
    (一)、查找的重点
    1、查找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有关人员及其子女亲属接受资助出国旅游、学习情况。
    2、查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查找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要检查医院小金库资金收支情况、物品采购折扣、回扣的入账及应用情况。
    4、查找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5、查找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二)、查找的方法
    1、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继续进行深入的宣传和教育。通过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与文件、观看录像、开展辅导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受教育面要达到1 0 0%。
    2、各医疗单位可通过领导班子会、党员支部会、医生科务会等形式自查自纠,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各异的形式。负责此项工作的纪检等部门领导和同志要随时接待有关人员,谈自己的想法或问题,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3、要通过检查招投标记录、购销合同、医院财务审计等工作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4、通过信访举报发现问题。要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每一个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排查,从中找出有价值的线索,并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如果案情重大,可报市卫生局共同调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根据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后果、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如实上缴财物等,按照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的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分类进行处理。
    1、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以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索要或收受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在自查自纠期间说清问题、主动上缴的,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不说清问题、不主动或不如实上缴,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对在自查自纠期间说清问题、主动上缴的,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对不说清问题、不主动或不如实上缴的,要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医务人员(含担任业务科室领导职务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凡在自查自纠期间讲清自己的问题,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或提成的,不再追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等规定从严进行处理:
    (1)、利用职务之便,主动索取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财物或提成的。
    (2)、因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的财物或提成,在临床诊疗活动中造成不良后果的。造成的不良后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还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在2O06年3月2 8日以后顶风违纪,继续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财物或提成的。
    (4)、临床诊疗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未在自查自纠期间说清问题、未主动如实上缴的,或部分上缴、部分保留的。
    四、将整改工作贯穿始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将整改工作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边学习、边整改、边建立长效机制。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1、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意识与能力,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全面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执法工作水平。
    2、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遏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4、要对所属医疗机构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对医院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要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1、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
    2、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诊疗项目临床路径,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
    3、继续坚持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医院对出院患者医疗费由医院专设的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复核;公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单病种费用评价体系等制度。
    (三)、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严格按照疾病治疗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从自我做起,拒绝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医学圣洁与医务人员的尊严。
    五、加强督导检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要研究制订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标准、重点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效果和解决突出问题的情况、对不同渠道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和长效工作机制的建设情况。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择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作为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深入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召开现场会介绍经验,推动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将海城市卫生局、鞍山市中心医院作为市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
    4、严格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月报表》和《工作情况汇报》于每月2 5日前报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局纪委2 1 2室,电话:5 5 3 7 7 0 1)。主要内容是本地区、本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包括进度、做法、职工的思想动态、好的经验等。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将自查自纠出来的钱物上交市卫生局纪委,也可自行存入鞍山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帐户:
    开户行:农行站前支行营业部;
    帐 号:2 2 5 0 0 1 04 0 O 0 7 4 2 2:
    收款单位:鞍山市卫生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1、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行业管理,将本地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卫生行政部门对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甚至搞地方或单位保护的,要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的
责任。各直属医疗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与查办案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医院管理年、行风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关心爱护医护人员,保证医疗机构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自查自纠及医疗工作舆论氛围。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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