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卫生局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省总工会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按照全省卫生系统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院务公开,是指将本单位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细则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或职工代表公开。
第三条 院务公开必须坚持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努力实现职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起职代会民主评议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发挥职代会民主监督的主渠道作用,促进院务公开各项制度落实。
第四条
实行院务公开是落实职工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提高卫生单位领导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卫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院务公开是依照本细则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涉及改革、管理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廉政建设重要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院(站、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持之以恒、务求实效、方便职工的原则;
(五)体现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民主权力的原则。
第七条
院务公开的内容
(一)各单位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产权制度、经营机制以及人员分流等重大改革事宜;
(三)涉及职工薪酬、住房、奖惩、福利、劳动保护等切身切益;
(四)涉及职工关注的药品采购、器械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等热点问题;
(五)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各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八条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二)职工代表扩大会议;
(三)职工听政会。
第九条
院务公开的其它形式
(一)中层以上干部会、党政工与职工代表联席会;
(二)医疗卫生工作总结会;
(三)院周会、院长信箱;
(四)院务公开栏。
第十条院务公开的时间
(一)定期公开。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按有关规定随时召开)。
(二)不定期公开的。主要指通过公示栏、各种会议等形式的公开。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组织与领导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执行人,工会是第一实施人,纪委是第一监督人,职工是第一评价人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工会在积极协助党政完善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报告、质量评价、监督检查、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会参加院务公开工作的制度体系,建立职代会民主评议院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十三第 建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工会、纪委、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组成。监督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合法,每年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院务公开的工作情况,职代会上民主评议院务公开的情况。
第十五条 卫生局已将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将执行情况与奖励任免挂钩。
第十六条 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院务公开栏,对职工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要指定专人整理和办理。
第十七条 卫生局要定期对各单位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院务公开的考核标准
(一)是否把院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是否把院务公开作为职代会的重要内容;
(三)是否在职代会上民主评议院务公开工作;
(四)
是否有利于医疗卫生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是否有利于建立健全适合医疗卫生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是否推动院务公开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七)是否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是否增强了工会在职工中的凝聚力;
(九)是否形成了医院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局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