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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则。
    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性质及组成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是各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当地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委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同志组成。个别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当地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各级爱卫会批准。
    二、爱卫会的基本职能
    (一)依据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和国家、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椎动政府有关部门种社会阈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认箕贯彻和执行《辽拧省爱圜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推动卫生城市(区、镇、村、单位)建设,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重大疾病防治及除霉灭病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市人民卫生素质。
    (三)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下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履行法规所赋予的执法职责,监督检查《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爱卫会的工作方法
    (一)明确各委员部门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汇报,宣传检查。
    (二)每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为推动城乡卫生面貌的改善办几件实事。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三)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通报批评,推动工作。
    (四)通过简报交流信息,及时反映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
    (五)检查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四、爱卫会的工作机构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承担,办公室设在该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爱卫会的各项规划、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情况,起草文件,印发简报,承办会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
    五、爱卫会的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每年召开一次由下级人民政府爱卫会主任或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的爱卫会扩大会议、现场会议。
    (三)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共同负责委员部门之间具体协调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爱卫会办公室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
    六、爱卫会的文件规范
    (一)委员会的文件一般由分管主任签发,涉及到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
    (二)办公室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文件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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