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爱国卫生>>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章 城镇街路、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

    一、城市三级以上道路(含广场)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街路建设标准
    1、主干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100%,小城市达100%(含广场)。
    2、次干道路面硬化率和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90%,小城市达70%-80%。
    3、主、次干道的排水设施应满足强降雨的排水要求。
    4、三级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至少分别达90%和80%,中等城市至少分别达80%和70%,小城市至少分别达70%和60%。
    5、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应有行道树,道路两侧未硬化的部分应进行软覆盖(可为修剪整齐的花、灌木、草)。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交通枢钮、繁华商业街和步行街的行道树应适时适地)。
    第二条 道路清扫保洁
    1、清扫保洁质量符合要求。按下面《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2、三级路以上路面应有专人清扫保洁。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第三条 废物箱设施
    1、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布局合理、足够数量、容积适宜的废物箱,并应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
    (1)商业大街废物箱的设置间隔25-50m;
    (2)交通干道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50-80m;
    (3)其它道路废物箱设置间隔80-100m。
    2、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废物箱的整洁和完好。
    第四条 公厕卫生
    1、公厕的设置,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
    2、凡是有条件的临街物业单位均应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3、设施完好、整洁。门窗、墙、地面、便器、灯具、洗手池(水厕要求有)无破损,整洁(水厕便器要求无垢),并有防蝇设施。
    4、旱厕地面、蹲台面及墙面无蛆,粪池有盖、无蛆,及时清掏;水厕基本无臭味。
    5、有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第五条 施工现场
    1、临街建筑物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洒水、覆盖并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硬化、绿化场地,禁止出现扬尘现象。
    2、构筑物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线及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3、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城市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标准
    第六条 垃圾(粪便)收集
    1、居民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和容器化收集。每日清除,无积存,并对容器实行定期消毒。
    2、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清掏,积存量不得超过储粪池容积的三分之一。
    3、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垃圾。
    4、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5、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7、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8、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第七条 垃圾运输
    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期喷药灭蚊蝇。
    3、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并定期消毒。
    第八条 垃圾处理
    1、垃圾处理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基本做到无恶臭。
    2、填埋场应有污水(包括渗透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3、垃圾处理场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应定期消杀蚊蝇。
    4、垃圾处理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外溢污水,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5、垃圾处理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
    6、填埋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7、垃圾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
    8、经处理的生活粪水,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
    9、医疗废弃物应由市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
    第九条 粪便运输
    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密,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清,不得任意排放。
    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三、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条 公共卫生设施
    1、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游人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
    2、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3、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4、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设置。
    5、公共厕所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三类标准;应逐步推行生态公厕。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适应范围 对外开放浏览点繁华街道 主要街道 一般街道
    供水 有 有 有
    排水 有 有 有
    采(保)暖设施 有 视条件和需要定 视条件和需要定 指北方采暖地区
    照明 有 有 有
    室内高度(m) 3.5-4.0 3.5-4.0 3.2-4.0 设天窗可降至3.2
    大便器 坐、蹲式独立大便器 独立大便器或通槽面贴瓷砖 通槽面贴瓷砖 应设一定比例坐便器
    大便冲洗设备 手动陶瓷水箱或先进节水器 集中自冲式水箱 用水冲洗
    大便蹲位间距 0.90-1.20 0.85-1.20 0.85-1.20
    小便器 立式小便器 瓷砖面小便池 瓷砖面小便池
    洗手盆 有 有 视条件定
    拖布池 有 有 视条件和需要定
    手纸架 有 视条件和需要定 视条件和需要定 出售手纸用

    6、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四条1-5项〕执行。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1、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2、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应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有条件的风景区应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 清扫和保洁
    1、清扫保洁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
    2、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3、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4、公园、景区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5、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指标:
    区域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片塑膜 (片/100m2) 烟蒂 (个/100m2) 痰迹 (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观赏或游乐室 无 ≤2 无 无 ≤2
    6、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四、本标准述语说明
    1、关于城市等级说明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2、废物箱
    是指俗说的果皮箱。


    第二章 单位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 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1、范围明确,责任到人。
  2、三包范围内全天保持清洁卫生,30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三个,不得有积水和违章堆物、摊点、标语等。
  3、三包范围内的行道树、花草负责管理,定时浇水养护,保持卫生。
  4、门前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停放的,要划线和设停自行车栅栏。
  第三条 院区卫生
  1、道路平坦、硬化、无破损。
  2、院区硬化与绿化面积之和占应覆盖面积:大城市的单位至少达90%,中等城市单位至少达80%,小城市的单位至少达70%,县城(县级市)的单位至少达60%,并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
  3、保洁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科室),有专人清扫、保洁、监督。
  4、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物放有序,无违章堆放、建筑。
  5、有封闭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第四条 室内卫生
  1、有防蚊蝇设施,门窗、顶棚、四壁、灯具无积灰和灰吊。
  2、各房间有清扫保洁卫生用器具。
  3、地面清洁,每间房(15平米)(大的房间每视野15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2个。
  4、设备、用具、用品摆放整齐、清洁。
  5、电话机、公用茶杯等有消毒设施(药物消毒有容器和有效的消毒药品)和保洁柜,茶杯做到一客一消毒。
  第五条 厕所卫生
  按公厕卫生管理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六条 库房卫生
  1、物品分类保管(食物和杂品分开存放),摆放有序。
  2、通风良好。
  3、物品垫离地面20厘米以上,离墙10厘米以上。
  4、有效防鼠板,室内有毒饵盒和有效杀鼠药。
  第七条 值班室(门卫室)卫生
  1、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
  2、卧具清洁。
  3、用具整洁。
  第八条 车库卫生
  1、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
  2、备品、用具物放有序、整洁。
  3、无油污、垢。
  第九条 食堂卫生
  按餐饮业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九章第十四条)。
  第十条 浴池卫生
  按公共浴池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四章第三条(一)-(三)款)


第三章 城镇居住区和住户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社区的卫生职责
  1、负责组织专人对所辖区域的街巷、院区(楼道)进行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硬化。
  2、对居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公共卫生法规、知识,对其不卫生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条 公共民厕卫生
  按市政公厕卫生有关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进住卫生标准:
  1、道路应硬化,院区应绿化、美化。
  2、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应齐全有效。
  3、禁止新建多层住宅设垃圾通道。
  4、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社区、城管、市容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得进住居民。违反以上4项者,追究房产建设部门责任。
  第四条 居民为保持居住区环境卫生应做到:
  1、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更不准从楼上扔垃圾、泼污水。
  2、不得随地便溺、吐痰、扔废弃物。
  3、不得在居室周围违章建筑、推放物品。
  4、不得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划。
  5、各居民住户应保持居室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用具、容器摆放整齐,无污垢、油垢;
  6、城镇居民禁止饲养家禽家畜或其它有碍卫生的动物。城镇郊区住户饲养的应实行圈养;饲养宠物的,应当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由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发给相应证件和挂牌照。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7、搞好防制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工作,按照除四害管理标准,搞好防制工作,各住户四害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


  公共场所从业单位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旅店业卫生管理标准
  (一)消毒间:消毒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消毒程序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管,消毒间内不得存放与消毒无关的物品。
  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要求消毒制度完善,悬挂出来,照章办事)。
  2、操作方法要科学,按程序进行。不得偷工简略,不得应付检查。
  3、洗刷用上、下水畅通及其卫生良好。
  4、保洁设施及清毒间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5、茶具的洗净度要求要严格。
  6、专用拖鞋消毒设施必须完备,消毒要彻底。
  7、各种消毒药械的保管要有专人进行,防止过期失效与污染。
  (二)楼层备品库(布草间):贮存客房备品的库房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通风、防止物品霉变。
  1、备品库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及有碍卫生物品。
  2、洗涤物品要干燥存放,物品摆放整齐。
  3、换季物品存放应罩套、防潮湿。
  (三)卫生间:日清扫、洗刷消毒做到程序化,(里→外、上→下、湿→干)防上交叉污染。
  1、清扫工具(盒、抹布、消毒药)要齐备适用。
  2、浴缸清洗消毒程序:
  (1)清洗消毒;(2)四壁除污垢,放净缸内积水;(3)缸边缘清洗消毒及去净毛发。
  3、坐便器
  (1)除净内污物积便;(2)翻板圈无尿、污物痕迹。
  4、洗面池
  (1)洁净度要高;(2)无头发、浮灰。
  5、一次性小包装化妆品,必须具备"三证"和两期。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洁的脸盆、脚盆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
    (四)客房:客房内每天清扫,更换后各种用品符合卫生条件。
  1、客房内有防蚊蝇、蟑螂、鼠害设施,保持各项设施运行良好有效,四害密度不超标,做到旅店周围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
  2、床上用品更换情况:床单、被衬、枕巾(套)一客一换,长住客人至少每周一换。
  3、拖鞋每人更换洗净度要高并且一客一消毒,清洁的拖鞋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
  4、茶具洗净度要高、消毒好,每客一换,清洁的茶具必须是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5、备品更换洗净消毒后存放。
  (五)浆洗房:浆洗工艺做到"一过性",防止交叉污染。
  1、浆洗人员有个人卫生防护措施。
  2、洗消前后物品分开存放。
  3、洗涤设施、消毒药品符合标准,消毒药品有两期。
  4、内外宾衣物洗涤要分开进行。
  (六)公共卫生间:有单独的通风装置,无异味、杂物,整洁卫生。
  1、每天进行洗刷打扫。
  2、无垃圾、痰迹、粪便。
  3、上、下水畅通。
  4、有完善的防蚊蝇设施。
  (七)备品量: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周转量符合卫生要求,茶具量2倍,床上用品3倍/床,拖鞋1.5倍/床。
  第二条 理发业、美容店卫生管理标准
  (一)消毒间(处):消毒员熟悉使用消毒器械性能,正确使用消毒器械。
  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
  2、操作方法:严格掌握消毒时间、浓度(温度)。
  3、备品量洗涤及卫生状况(刃具、梳子、围巾2倍/椅、面巾3倍/椅、刷4倍/椅);
  4、上下水畅道。
  5、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二)操作间(室):
  1、理发室卫生符合标准,操作间具有良好的保暖通风设施。
  2、操作间排风设施(染烫发)完善,运行良好。
  3、刃具消毒采取紫外线、臭氧,个体人员用酒精。
  4、毛巾洁净度高、消毒(理、烫、染发毛巾应分开使用,存放)。
  5、大小围巾更换时间要严格掌握。
  6、备品周转量应达客流的三倍。
  7、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整齐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8、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有明显标志。
  9、美容工作人员在实施美容操作前,必须对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带口罩。
  10、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皮肤护理性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11、理发店、美容店应有通风设备,且通风效果良好,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利用自然条件通风。
  12、每个美容师不得少于2个净面盆,治疗痤疮针一客一消毒。
  13、供客人使用的净面面扑,必须专人专用,使用的小面巾、纸巾及其他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三)洗头间(处):
  1、地面、洗头池清洁、无异味及垃圾污物。
  2、地面无垃圾、杂物。
  3、池面清洁、无异味、无污垢。
  4、流水洗头。
  5、面巾洗净度高、消毒彻底。
  第三条 浴室业卫生管理标准
  (一)消毒间(处):
  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一条第(一)款1-7项);
  2、消毒人员对使用的消毒药械熟悉程度高;
  3、要熟悉消毒设施工作性能(茶具、拖鞋、毛巾)。
  4、用品保洁设施全、卫生洁净;
  5、各种公用物品清洁度要高。
  (二)更衣室:更衣室空气流通,无异味,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所有  设置的公用物品应符合卫生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室内环境卫生及通风情况良好。
  3、各种用品的更换及时。
  4、床椅、衣箱经常清拭消毒。
  5、修脚工作,搓澡巾消毒要规范。
  (三)浴室:加强浴室卫生管理,保持良好洗浴卫生条件。
  1.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同旅店业要求)。
  2、池水的清洁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池水的补充要及时,并有循环水系统。
  4、池壁清洁消毒要经常、彻底。
  5、地漏畅通、无异味。
  6、有清扫工具、消毒药品。
  7.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8.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警示标志。
  (四)休息大厅
  1、休息厅保暖通风良好。
  2、浴巾3条/床,顾客休息床,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22页)
  3、吧台杯具消毒每客一换一消毒。
    第四条 商场卫生管理标准
  (一)营业厅:商品柜台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通风良好。
  3、病媒昆虫及老鼠杀灭情况:有防制措施、制度,密度不超标准。
  4、湿式清扫工具齐全,坚持湿式清扫保洁。
  5、柜台布局合理。
  6、垃圾日产日清。
  7、环境卫生保洁良好。
  8、厕所卫生及通风良好(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二)库房:
  1、商品码放整齐,有防鼠设施。
  2、库房内卫生整洁。
  3、通风良好。
  4、商品贮存布局合理、规范。
  5、商品垫离符合要求(详见第二章第六条第3款)。
  第五条 游泳池卫生管理标准
  (一)存放室:符合卫生要求,有足够照度,良好的卫生条件。
  1、存衣柜(箱)卫生整洁。
  2、卫生制度执行情况按旅店业要求。(详见第四章第(四)款第12页)
  3、室内设施卫生。
  4、室内无异味,通风良好。
  (二)浸脚涉水消毒池
  1、水中有效氯的浓度符合要求。
  2、漂白粉投放2次/日。
  3、池水的排放及时。
  4、浸脚池的位置设置合理,与强淋设施分开。
  (三)强淋(雨帘):强淋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1、强淋面积要足够。
  2、强淋位置要合理。
  3、下水排放畅通。
  (四)冲淋室(处):冲淋室有一定面积,冲淋喷头符合卫生要求。
  1、喷头数量30-40客人设一个。
  2、冲淋室排风良好。
  3、室内卫生清洁无异味。
  (五)游泳池(场)游泳池场所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1、池壁、底表面光滑,平整防透水。
  2、进出水口位置合理。
  3、溢水槽卫生良好。
  4、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5、消毒药品贮存、保管专人负责。
  6、厕所设置与游泳池之间污染环节控制良好。
  第六条 歌舞厅、练歌房、网吧卫生管理标准
  (一)舞池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1、场内卫生整洁。
  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
  3、场内通风效果符合标准。
  4、场内禁烟标志明显,有专人劝阻吸烟。
  5、巡场人员要执行卫生职责。
  (二)吧台出售的饮料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有效的消毒设施及上下水系统。
  1、消毒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
  2、杯具的洗刷处理符合要求。
  3、杯具的存放要安全卫生。
  4、杯具的洗净度符合标准。
  5、吧台卫生整洁。
  (三)吸烟室(处)有有效的通风设施。
  (四)室内卫生良好。
  1、设施齐全,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音乐茶座、卡拉OK、网吧、酒吧,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2、排风设施的工作性能良好。
  3、保洁人员尽职尽责。
  第七条 影剧院卫生管理标准
  (一)观众厅:观众厅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1、场内清扫制度健全。
  2、场内湿式清扫保洁。
  3、场内卫生良好。
  4、场内通风良好。
  (二)放映室,加强放映室通风,防止臭氧污染。
  1、室内卫生整洁。
  2、通风良好,遇有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3、设施齐全有效,座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立体电影院为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三)厕所有单独的通风装置。
  1、卫生整洁;
  2、积便及时清除;
  3、无异味;
  4、防蚊蝇设施齐全有效。


第五章 除四害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参加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做好管辖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省和国家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除四害宣传工作,按照上级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
  第三条 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应设有挡鼠板、防鼠网和毒饵盒等防鼠、灭鼠设施,并定期投放鼠药灭鼠。
  第四条 单位室外环境、居民小区应采取消除杂物和硬化、绿化地面等措施,铲除老鼠栖息、活动、繁殖的场所,采取鼠洞投药、堵塞鼠洞、设毒饵站并投药等措施杀灭老鼠。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两岸、铁路两侧等外环境亦应采取上述措施消除老鼠。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控制鼠害,并达到以下灭鼠管理标准:

  1.大、中型单位粉板阳性率不超过3%,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小型单位和居民室内粉块阳性率为零,并不得有鼠迹。
  2.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3.单位院内、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沿岸、铁道两侧等外环境,每4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1处。
    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应设纱窗、纱门等防蚊设施,对进入室内的成蚊应采取化学药物和人工捕打方法予以杀灭。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外环境的闲置容器应予以清理,或倒扣以免积水生蚊;消防水桶、水缸、晾水缸、晾水池等存水容器,要有防止蚊虫产卵、孳生设施;对喷水池要采取养鱼或药物喷洒等防蚊、灭蚊措施。
  第八条 采取填平坑洼、疏通渠道等措施,消除可能的孳生地;对水塘、水池、水沟、湖泊等大型水体要定期检测,一旦发现蚊虫孳生,要及时打药或排水处理。
  第九条 对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至少每年3-4月间进行一次药物熏杀处理。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消灭蚊虫,达到下述灭蚊管理标准

  1.单位和居民区外环境中不得有孳生蚊虫的积水容器和其它小型蚊虫孳生地,特殊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
  2.中、大型水体中,面积在300m2以下,不得有蚊虫孳生;300m2以上,用500ml采集勺沿水边采集水样,有蚊幼虫及蛹的阳性勺不超过3%,阳性勺内蚊虫及蛹平均不超过5只。
  3.单位室内有成蚊房间的阳性率不超过5%,阳性房间成蚊平均不超过2只。居民室内成蚊不超过1只。居民小区楼道内成蚊平均不超过2只。
  4.暖气沟(道)、地下室、人防工程等成蚊越冬场所,蚊密度不超过1只/10m2。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设有纱窗、纱门(或门帘)等防蝇设施,对进入室内的苍蝇应采取化学药物或人工捕打等方法予以杀灭
  第十二条 应保持公共场所、单位、居民外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散在的垃圾、腐败动植物和人、蓄、宠物粪便等蝇类孳生物。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在对垃圾和公厕的管理制度中,要有防止蝇类孳生和消杀成蝇措施内容,并落到实处;酿造、屠宰等行业,对易被蝇类孳生的废弃物和下角料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综合防制措施消灭苍蝇,达到以下灭蝇管理标准:

  1.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防蝇设施应齐全、完好,防蝇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大型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每间平均有蝇不超过3只;中型重点单位室内有蝇不超过2只,小型重点单位不超过1只,中型一般单位不超过4只,小型一般单位不超过2只,居民不超过1只。生产、加工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3.单位和居民小区内外环境、公园和绿地,不得有散在的人、畜粪便和垃圾等蝇类孳生物。旱厕、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垃圾运输车,不得有蝇类孳生;酿造、屠宰等行业,不得有蝇类孳生。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应搞好室内卫生,减少蟑螂栖息、繁殖;如有蟑螂栖息、活动,应采取药物喷洒、投毒饵、熏蒸、蟑螂屋、人工捕打等方法将其杀灭。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化学和物理等防制方法杀灭蟑螂,达到以下灭蟑螂管理标准。

1.大、中型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用药激法检查,有蟑螂成、若虫的房间不超过3%,阳性房间平均有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小型单位室内有蟑螂成、若虫,大蠊不超过2只,小蠊不超过4只;居民室内有蟑螂成、若虫不超过1只。
  2.目测法检查活卵鞘和蟑迹,大、中型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场所,有活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小型单位有活卵鞘不超过1只,蟑迹不超过2处。居民室内不得有活卵鞘和蟑迹。
  第十七条 卫生病媒生物消杀药械经营标准
  1、经销卫生病媒生物消杀药械的经销商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合法《经营许可证》。
  2、经销卫生病媒生物消杀药械,必须专设单独柜台或摊床,消杀药品不得与食品摆放在一起。
  3、所经销的卫生病媒生物消杀药械必须有登记证号或许可证号。
  4、所经销的消杀药械必须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须标明主要成份、重点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并要标明企业名称、地址、批号和登记证号或许可证号,出现人畜中毒的主要症状及抢救药物与方法。
  5、生产(分装)病媒消杀药物,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1、有与其生产病媒消杀药物相应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分装)的病媒消杀药物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毒性鉴定合格并依法取得毒性合格证及生产登记证或卫生许可证的药物;
  (6、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7、经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发给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收购或经营无毒性合格证、生产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或卫生许可证及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第十八条 卫生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标准
  1、从事卫生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能够安全存储消杀药物和器械库房,必要的施药器械和工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必须经市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从事卫生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机构内必须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所有人员均须经市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从事消杀服务所使用的药品和器械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每年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并接受同级卫生专业部门的技术指导。严禁使用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禁止用于防制卫生病媒生物的药品和器械。
  4、工作人员在从事施药工作时,必须穿戴足以防止中毒的保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毒口罩、胶皮手套、防护帽等)。
  5、卫生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必须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合同,保证其服务质量,防制效果须达到省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用词说明(名词解释)
  1、大型单位:有房间100间以上(15m2为1间)
  中型单位:有房间35间至100间。
  小型单位:有房间35间以下。
  2、粉板:20cm×20cm的硬纸板,上附一薄层滑石粉,在做鼠密度检测时,将粉板沿墙边放置,平均每间房放2块。
  3、鼠迹:鼠粪、鼠洞、鼠道、鼠脚印、鼠尸和鼠咬痕等鼠的痕迹。
  4、重点单位:宾馆、饭店、农贸市场、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
  5、一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百货商场和非加工、生产食品类企业。
  6、重点场所:食堂、食品库和食品原料库等。
  7、特殊场所:轮胎、缸罐、废品存放处、建筑工地等易产生积水孳生蚊虫的场所。
  8、药激法:用0.3%二氯苯醚菊酯的乙醇溶液,喷洒在蟑螂栖息、繁殖的隐蔽处,3-5分钟后,观察被药物击出的蟑螂数。
  9、目击法:直接目击计数蟑螂活卵鞘和蟑迹。
  10、蟑迹:蟑螂的粪便、蜕皮、空卵鞘和死尸等。


第六章 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一、健康教育业务机构管理标准
  第一条 根据辽爱卫字(1998)8号文件《辽宁省健康教育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以各级健康教育机构为中心,卫生保健机构人员为骨干、社区行业单位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为依托的网络组织,进行科学指导,开展业务工作,使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应当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教育专业指导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担负起本地区健康教育的计划实施、组织协调、大众传播、教育培训等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当成为本地区健康教育的业务指导中心,并结合爱国卫生、疾病控制等工作,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健康教育规范》、《辽宁省健康教育规范及考核记分标准》,完成上级各有关业务部门及当地卫生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行业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第二条 学校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有一名校长主管健康教育工作,由保健室医生(教师)负责业务指导管理,班主任(受过卫生知识培训)具体负责。
  2、学校开设卫生课要有师资、有教材、有课时、有教案、有考试,有教具,有工作档案资料。
  3、以省教委编发的健康教育课本为主要授课教材,每两周上一节健康教育课,并开展学生心理咨询。
  4、学校以板报、画廊、主题队会、知识竞赛、电化教育等形式普及传播卫生知识。城市学校在校园内或教学楼正厅设置一块以上,不低于2平方米的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换。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置一块以上不低于1平方米的卫生宣传栏或黑板报,并定期更换。
    5、在校学生应掌握教委规定的健康教育课本内容,全校学生健康教育课考试成绩及格率达90%以上,卫生行为合格率达90%以上。其他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教委《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执行。
  第三条 医院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有一名业务院长主管健康教育工作,有业务科室负责健康教育的管理及业务指导。健康教育活动有计划、有资料档案,并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院评比、奖惩、考核活动中去。
  2、医院健康教育对象包括患者及陪护人员。
  3、医院健康教育是临床治疗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根据业务确定健康教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4、医院门诊大厅至少有一块2平方米以上的、文图并茂的卫生宣传橱窗。各科候诊厅和病房至少有一块文图并茂的、0.6-1平方米的卫生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并有"禁止吸烟"标识和各种卫生宣传标语;
  5、各科门诊和病房医护人员,按本科业务开展多种形式保健知识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宣传品、健康处方、广播、培训、咨询等);
  6、各科医生结合患者就诊,随时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和专题专病讲座;
  7、建立咨询室或心理门诊;
  8、有条件的可利用闭路电视等形式开展电化教育;
  9、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床、康复指导、卫生日街头宣传等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10、有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宣传材料、档案资料、工作记录等。
  第四条 食品行业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食品行业健康教育的主要范围是单位法人及全体从业人员,并通过他们及各种宣传媒介向广大顾客进行宣传。凡是在食品行业就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部门卫生知识培训,内容为《食品卫生法》、与食品有关的营养及卫生常识,传染病防治知识等。
  2、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须达100%,经《食品卫生法》+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
  3、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一处以上0.6-1平方米的卫生宣传专栏,在醒目地点设置三处以上卫生宣传标语,并有小册子、折页、传单、培训教材等宣传资料。
  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在管辖的市场内,设有一处以上、不低于1平方米的固定卫生宣传专栏,结合市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进行宣传。
  5.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建立与食品卫生、健康教育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应有计划、有总结、活动有记录,并携带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第五条 厂矿企业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l、厂矿企业健康教育以企业法人、技术干部、接触有害作业环境工人等为主要对象,进行有关劳动、生理、心理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卫生、常见病防治、自我保健等知识教育。将卫生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术教育,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
  2、在厂区内应设置一处以上1×2米的健康教育橱窗,辅以广播、卫生标语、闭路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卫生知识宣传。
  3、各生产车间、班组有一块定期更换的黑板报、宣传栏,并有三种以上卫生科普读物。
  4、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项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活动有记录等。
  第六条 城镇社区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城镇社区的健康教育,以城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管、社区负责。在健康教育部门或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并结合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提出健康教育任务、要求及管理办法。
  2.以家庭主妇、离退休职工等各类社区常住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染病预防、生活方式、环境卫生、卫生法规、妇女卫生、儿童保健、营养卫生、安全用药、计划生育、防止意外伤害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
  3、以健康促进学校及老年活动室等场所为主要活动阵地,有针对性开展讲座、培训教育等活动,每年至少12次。社区有三种以上卫生科普宣传资料。
  4、辅以墙报、专栏、卫生报刊、卫生标语、卫生影视节目等宣传形式。每个社区至少有1平方米以上的卫生宣传栏(黑板报)两块,社区家庭卫生宣传报刊、传单、小册子等覆盖率达70%以上。
  第七条 公共场所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l、凡是在公共场所就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部门每二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100%,考试及格率100%。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向广大顾客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行业卫生、环境卫生、皮肤病、性病、艾滋病及有关的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利用橱窗、专栏、板报、广播、阅读卫生报刊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有关卫生知识。根据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的空间和面积,设置1块以上1.5-2.5平方米的卫生宣传专栏,不得有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并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4、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有宣传资料,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大众传播媒介"系指各市公开发行的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
  2、日报、晚报有各种形式的卫生宣传专栏,刊登健康知识稿件或相关的公益广告。
  3.电台有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节目。
  4、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有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专题节目。
  5、卫生宣传不包括各种医药广告。各种媒体不准刊登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卫生知识节目播出应有记录。
  第九条 其它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托幼园所、部队等)
  l、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2、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3、有一处以上、经常更换的卫生宣传专栏或橱窗,在醒目地点有各种卫生宣传标语。
  4.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活动,并有活动记录、资料档案等。
  5、会议室、办公室有禁止吸烟标志。
  6、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在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在70%以上。


第七章 集贸市场和摊点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市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检疫人员,有清扫保洁和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并设有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条 市场的食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
  第三条 有足够量的封闭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有与市场相配套的公共厕所,且距离市场不超过200米,厕所卫生要符合公厕有关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四条 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携带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五条 市场内卫生整洁,摊前摊后无垃圾,货物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各摊点业主有清扫工具,负责清扫摊点四周卫生。
  第六条 摊点布局合理,必须按品种划行分类归市,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 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雨、防晒等设施。
  第八条 出售水产品,直接入口食品、肉类及制品的摊位必须有上下水设施。
  第九条 食品摊贩及市场食品经营者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条 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台,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防止污染。使用消毒剂、洗涤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使用非降解的塑料方便袋。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市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的产品按《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食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厂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厂区环境整洁,路面硬化,无积水,不起尘。
  第二条 车间布局、工艺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环节,加工车间入口处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靴通过池。
  第三条 上水充足,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墙壁,地面用防滑、防水、易冲洗的材料建筑,顶棚,墙壁无积灰、地面无积水。
  第五条 车间有机械通风、排气设备,采光照明充足,照明灯有防护罩。
  第六条 有更衣室,有流水洗手设施,有工具容器、周转箱洗涮消毒设施,有废弃物存放、处理设施。
  第七条 有防蚊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无鼠、无蝇(虫),室外有灭鼠措施。
  第八条 生产易腐食品有冷藏设施,库房有通风、垫离设施,食品原料分类存放,采购食品要索取食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原辅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有食品添加剂称量工具,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用工具、容器设备材质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用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 有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别专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工具、容器和车辆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成品有专用凉冷间,设有机械降温设备;生产的食品品种符合卫生许可规定;产品标识及包装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化验室,能进行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产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记录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合格的健康证、培训证;有专用、整洁的工作服、帽、鞋靴;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作业时不戴手饰和其他装饰物,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不得在车间内吸烟。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第九章 餐饮业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外(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还应做到:
  第一条 环境卫生整洁,周围30米以内无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场所,室内不准饲养宠物。
  第二条 上水充足、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加工间墙壁、地面用防水、防滑、易冲洗的材料建筑、顶棚使用防光防潮材料、墙壁无积灰、地面无积水,并有防鼠、防油设施。
  第四条 主食、副食加工间及餐厅布局合理,加工工艺流程无交叉污染环节。
  第五条 热加工间设机械排烟排气设备,排烟排气效果良好。
  第六条 有足够容积的冷藏设备,有熟食品专用冷藏柜,冷藏室、柜内食品的摆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封闭加工冷荤食品有专用加工间及专用工具、用具、容器,并配专人加工冷荤食品,不得将未处理的食品带入冷荤间。
  第八条 有更衣室,有流水洗手设施,有餐具洗涮、消毒、保洁设施;有废弃物存放处理设施。
  第九条 接待大型聚餐的单位,要设聚餐食品留验冰箱,并有专人负责留验工作。
  第十条 工具容器清洁卫生,有生、熟标记,材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无鼠、无蝇(虫),室内外有灭鼠和防制其他有害生物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定型包装食品标识和包装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原料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应分类保存,采购食品应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合格的健康证、培训证,有专用整洁的工作服、帽,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作业时不戴饰物。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章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卫生管理标准


  一、机场
  第一条 环境和室内卫生按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执行。
  第二条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管理人员,有专业保洁人员,坚持湿式清扫、保洁。
  第三条 候机室(含隔离区)每20-40平米内至少设一个果皮箱,且清洁、无满溢,无污垢。
  第四条 储水罐、加水车等设施完好,接口处有永久性防护罩。
  第五条 有旅客饮水处,水桶加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用饮水用具。供水员每年必须体检换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六条 隔离区和非隔离区均有厕所,候机楼内应为水冲式,蹲位够用,厕所内有洗手设备和完好的通风设施,厕所其余卫生项目按公厕卫生有关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七条 有密闭的垃圾容器(或收集站),至少距候机楼和跑道500米。
  第八条 对垃圾能进行一般(或交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日产日清。
  第九条 有卸飞机上粪便的专用设施,对粪便能进行初步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候机室内要禁止吸烟(或设吸烟室),要有明显的禁烟标识、管理(劝阻)制度和禁止吸烟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机场环境绿化面积至少占应绿化面积的90%,并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管理人员,环境与室内卫生符合单位卫生标准要求(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站前广场及站台卫生有专人管理,清扫、保洁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卫生设施齐全,站前广场及站台要有足够果皮箱,站台、停车场有密闭垃圾箱(车),另外,候车(船)室内每20-40平方米至少设一个果皮箱;卫生设施应做到密闭化,保持完好、清洁,垃圾做到日扫日清。
  第十四条 有旅客饮水处,水桶加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用杯,供水人员要坚持每年体检换证一次,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为火车、客轮加水的水管接口处应有永久性防护罩。
  第十五条 厕所布局合理,蹲位够用,有完好的通风设施。候车、船室(厅)内厕所应为水冲式,并有照明、洗手设施。厕所其余项目按公厕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十六条 候车、船(厅)禁止吸烟,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管理人员。环境绿化、美化的要求与机场有关项目要求相同(详见第十章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等候室应有防蚊蝇、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省和全国爱卫会的考核标准。


第十一章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飞机、火车、汽车、船体表面不得有污垢,窗明地净。
  第二条 有收集垃圾的容器,设备整洁,不得向停车场、站、港口乱倒垃圾。
  第三条 无四害孳生场所,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指标应符合省和国家考核标准。
  第四条 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卫生知识、公共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戒烟标识,飞机、火车、汽车、船体内外均无烟草广告。
  第六条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清洁卫生,卧具备品按有关卫生法规规定使用更换、洗涤、消毒。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
  第七条 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隧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沿途环境清洁卫生。
  第八条 飞机、火车、客轮、长途汽车上应备有急救药箱、常用医疗药品、器械,药品保证质量,并有专人定点保管,使用有记录。


第十二章 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标准


  一、自来水厂
  第一条 自来水厂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水源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三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国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的规定。
  3、水源水水质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国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的规定。
  4、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对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规定限值。国家规定以外的有害物质限值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5、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6、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利用高氟化物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7、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第四条 供水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区。地面水源取水点周围100米及其上游1000米水域以内,地下水水源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五条 水厂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厂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卫生规范的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七条 水厂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规范要求。
  第八条 水厂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水质检验的基本要求为:
  1、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2、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一次常规检验全项目分析。
  3、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第九条 水厂应设定生产区的范围,其外围30米内,应保持良好卫生状况,不得有碍供水的污染行为和污染源。
  第十条 水厂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包括水质检验人员、从事净化、消毒工作人员及泵房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验,上岗时应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十二条 自来水厂应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
  二、二次供水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环境要保持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其水箱或蓄水池应设透气管和罩,检修口应加盖上锁,检修口入孔大小和位置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的需要,入口应高出地面5cm以上。水箱内外应设爬梯以利维修,池水管与溢流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在建筑物内水箱,其顶部与房顶的距离应大于82cm,建筑物内墙不能作为水箱的箱面。用于安放水箱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 设施所用的水处理设备,防腐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六条 室外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周围2米以内无污水管线。水池入口应高出地面500cm。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每年对储水设备进行检修。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时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十三章 托幼园所和学前班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城镇托幼园所和学前班应具有《卫生保健级别证书》或《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二条 托幼园所和学前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妇幼保健机构发放的有效《身体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托幼园所保健人员必须持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条 卧室、活动室分设,室内空气清新。
  第四条 活动室采光系数不低于1.5%,玻地面积比不低于1:6,平均照度值不低于150LX,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有保健室及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有隔离室(床),并配备相应设施。
  第七条 按规模设相应数量和级别的保健医。
  第八条 婴幼儿入托、入园、入学前班应经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每个婴幼儿应有辽宁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儿童保健手册》,健康档案齐全。
  第九条 实行计划免疫。
  第十条 每年定期进行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 坚持晨检制度。
  第十二条 一人一杯,一人一巾,隔离存放。
  第十三条 每天坚持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实行日光、空气浴。
  第十四条 玩、教具保持清洁。定期清洗,定期消毒。
  第十五条 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无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发生,食谱符合营养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章 中、小学校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教室采光:教室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1.5%,教室玻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黑板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第二条 教室照明:教室桌面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
  第三条 课桌椅:学生使用的课桌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 教室人均占地面积:小学为1.10平方米,中学为1.12平方米。
  第五条 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小于0.85米,中学不小于0.9米;过道宽度不小于0.55米;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教室后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大于8米,中学不大于8.5米。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学校厕所蹲位数量:小学女生厕所蹲位数不小于每20人一个蹲位(或 1米长大便槽),男生不小于每40人一个蹲位(或1米长大便槽)和l米长小便槽;中学女生厕所蹲位数不小于每25人一个蹲位(或1.l米长大便槽),男生不小于每50人一个蹲位(或1.1米长大便槽)和1米长小便槽。
  第八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小于1米,教学用房及附属用房不设门槛。
  第九条 住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宿舍应分区,每居室居住人数不得多于7-8人。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的教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适当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 学额:小学每班不大于45人,中学每班不大于50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学生数600:l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健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选址、设计均应接受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五章 医疗院所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县区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 各医院应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落实。
  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或人员。
  2、开展下列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1)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2)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污染程度的监测;
  (3)重点临床科室(手术室、婴儿室、母婴同室、产房、病房、治疗室、处置室、透析室、门诊、急诊室、传染病房、制剂室、洗衣房、供应室)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等带菌监测;
  (4)医院感染及感染因素的监测。
  3、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制度
  (1)消毒、隔离、灭菌操作制度;
  (2)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3)重点科室(重点部分)卫生保洁清毒制度;
  (4)其它有关预防医院感染与控制制度。
  4、重点科室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的具体措施。
  5、血库及输血、输液、血液制品的管理措施。
  6、合理使用抗生素的措施。
  第三条 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条 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登记疫情报告。
  第五条 按规定做好医院新生儿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按种。
  第六条 医院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有污水处理措施,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集中处理,有专人负责。
  3、粪便进行初步消毒处理。
  第七条 医院有卫生宣传栏,每季更换一次(有档案记录),室内有禁烟标志。
  第八条 室内外卫生及除四害措施落实。
  1、室内清洁卫生,病房、药库、食堂卫生管理严格。无过期变质药品和食品。
  2、环境卫生清洁、设有垃圾箱,有绿化、美化。
  3、病房床上用品实行一人一换制度,长住病人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平时随脏即换。
  4、落实除四害各项有效措施,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九条 X光室、CT室、磁共震、放疗室设置,具备防护要求与标准,运行符合放射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做好医院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知识培训,掌握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医护人员须着装整洁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工作时不得戴手饰和其他装饰物,不得在医院内吸烟。


第十六章 农村改水与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农村地区要积极开展改水工作,确保农村人口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水量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农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农村改水工程须由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事先审查规划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批准后方可投入供水运行。
  第三条 农村水厂竣工投入运行后,要认真对出厂水进行消毒处理,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每天一次的浊度、色度、余氯、pH值检测。采用氯消毒方法的水厂,应确保管网末梢水余氯不低于0.5mg/L。
  第四条 农村水厂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水塔、高位水池、清水池及供水管道要进行每年不低于两次的清洗消毒。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传染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现岗位。
  第五条 农村改水工程使用产品必须选择有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第六条 农村其它各类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如简易自来水、手压机井、集泉井、大口井、河流、蓄水池等要加强卫生监测和水源卫生防护,确保水质不低于《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水质标准。少数水源选择条件受限的特殊地区,水质不能低于三级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要积极开展改厕工作,促进卫生环境的改善。农村改厕工程要选择管理方便、造价合理,经卫生学评价确认对防止蝇类孳生、无臭气产生、预防肠道寄生虫和肠道传染病有效的卫生厕所类型。
  第八条 农村改厕工程建设的卫生厕所,要达到厕房清洁无臭、地面无积水、无垃圾,便器无粪迹、尿垢、杂物,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沼气池不漏气),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县(市、区)爱卫办要组织对农村改厕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农村地区要切实搞好粪便的卫生管理。为了除害灭病、保护环境,粪便必须进行封闭发酵、脱水灭菌、高温堆肥等形式的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要求后,方可用于农田施肥。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在改水、改厕基础上,以创建卫生村镇为载体,带动农村整体卫生环境的改善,预防疾病,提高生活和健康质量。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村镇建设规划时,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以《村镇规划卫生标准》为依据,合理规划村镇功能分区、给排水、垃圾和粪便处理,以及文化福利设施的布局。村镇道路要平整、硬化,环境要净化、绿化、美化。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标准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管理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卫生局主办.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鞍山市健康教育所
本网站所提供的医疗资讯,不作为医疗诊断依据,如有违反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