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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  山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鞍卫发[1995]4号

关于加强我市饮食服务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两个法规的要求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普遍进行了卫生知识的培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保障全市人民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就目前情况看,还存在着职责不清,培训教材、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考核内容、档案管理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提高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水平,改善我市饮食卫生状况,保障全市人民健康,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创造条件,根据上述两个法规的规定,结合鞍山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归口管理:全市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统一由市健康教育所负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培训计划,选定编辑培训教材,制定考核标准,协调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对各县(市)、区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进行业务管理与考核。市健康教育所与市卫生防疫站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属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各辖区内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统一培训教材:自1995年鞍山地区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省食品卫生监督所王正主编的《饮食卫生指南》和省编《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等。
    三、统一培训时间:初训不得少于14学时。复训不得少于6学时。
    四、统一收费标准:按鞍价费便字[1994]第22号文件规定,课时费每人每期8元,教材、试验、档案工本费每人每期7元,合计每人每期收费15元。
    五、统一档案管理:全地区使用统一的“培训合格证”和“培训档案”,对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复训率要达到80%,考试(考核)合格率要达到100%,对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合格方可上岗,对没有“培训合格证”的上岗人员,卫生监督员,健康教育管理人员有权令其下岗培训,不听劝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做好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是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五统一”落到实处,使我市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鞍山市卫生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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