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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 山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鞍卫发[2 0 0 3]1 0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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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卫生知识培训收费项目的请示
市政府:
近日,市物价等部门拟取消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的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项目。为了保证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就保留该收费项目请示如下:
一、食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协助培训食品生产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卫生防疫机构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六部分食品卫生第二条规定:“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五部分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是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卫生制度,是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规范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卫生部门专门印制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并要求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此证,才可以从事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工作。由此可见,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二、实施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是提升食品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卫生意识,预防食物中毒、公共卫生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我市经过十年创建,于2 0 02年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这个称号的取得汇集了全市人民的心血和几届政府的艰苦努力,可以说是来之不易。创城难、巩固成果更难,今年1
0月份我市又将接受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全国城乡卫生检查评比。检查评比标准中也明确要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三证齐全”。继续做好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是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需要。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消弱,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根据国家对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收费标准(沈阳1
6元/人年、丹东1 5元/人年)结合我市实际,特请求:保留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项目,维持1 2元/人年的收费标准。
妥否,请批示。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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