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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娱乐业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王铁传副市长批示, 我局对卫生局申报的对餐饮、 娱乐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 卫生局对餐饮、娱乐业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1990年卫生部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1987年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培训的具体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 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的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1987年卫生部发布)
     鉴于国家对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培训已有明确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病从口入, 卫生部门对餐饮、娱乐业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是可行的。
    我们意见: 考虑培训面的普遍性,在培训费标准上要从严掌握, 初训课时较多,收费标准可略高,复训每年一次,收费标准可低些。
    1.根据市委办公厅鞍委办发【1995]40号文件规定,市卫生局应到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办班手续。
    2.根据省物价局辽价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培训班型在50-100人之间课时费每人每课时1.50元, 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3.复训标准按初训标准的40%收取。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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