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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开始实施
十四类食品严禁出售

    出售容器包装、运输工具被污染的食品,不行;销售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行;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还是不行!
    昨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公布实施《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十四类食品
被严禁出售!
发现以下禁售食品可举报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
    2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或者含有国家标准禁用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3含有危害致病性寄生虫,或者微生物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
    4未经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运输工具被污染的;
    7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的;
    8掺假、掺杂、伪造的;
    9超过保质期的;
    lO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ll不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农药、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
    12无合格证明文件的;
    13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
    14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如果发现有上述十四类食品出现在市场上,可拨打123lS进行举报。
市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规范中首次对食品市场开办方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这里的食品市场指的是类似农贸市场
等有自主业户经营的市场,以往这类市场的开办方只对市场进行收费管理,对食品安全不负第一责任。
    规范规定这类市场的相关负责人要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同时,市场的开办方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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