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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文件
辽价发[2003]3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满足人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是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归并后制定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包括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项目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凡《医疗价格》尚未列入,又确需在医疗服务中应用的服务项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各医疗机构应依据《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未经审批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定的《医疗价格》为基准价格,各医疗机构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浮动后具体价格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服务价格相对稳定,在确定具体价格以及在规定幅度内对价格进行调整前,应将价格或浮动幅度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并向患者公示。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确定服务价格。
三、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接照规定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免费向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支出查询服务,为患者提供医药费用结算清单服务。要建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管理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医疗服务价格和政策规定,指导医疗机构具体实施。同时要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省物价局、卫生厅将对省营各医疗机构和各市执行《医疗价格》情况进行督查。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坚决取消各种违规项目及乱收费、乱加价,严禁肢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收费,统一使用省物价局、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不使用该系统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作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开药品、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五、木通知及《医疗价格》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及相关管理政策与本通知及《医疗价格》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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