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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应急预案(200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人禽流感疫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人禽流感诊疗方案( 2005 年修订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和《辽宁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2006 年修订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方针与原则
    
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治疗、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群防群控、群专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领导组织
   
鞍山市卫生局成立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巴福荣局长、方志国书记任组长,王新建副局长、关永红副局长、刘忠校副局长、李德惠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预防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策略,领导指挥全市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应急处理,部署及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执法监督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中医药组、外事组、保健组、监察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长单位:应急办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2、组织对人禽流感的调查和处理;
    3、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演练;
    4、对人禽流感信息进行汇总、上报、通报;
    5、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
    6、负责人禽流感文件的起草等公文处理;
    7、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和会议纪要。
   (二)监测与疫情处理组
    组长单位:疾控处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人禽流感等传染病疫情监测;
    2、负责组织对人禽流感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负责组织实施疫区发热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疫点疫区消毒消杀、防护指导、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等;
    4、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监测病例的采样及运转、流行病学调查等;
    5、负责实验室检测技术的落实与督导;
    6、收集、汇总、分析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监测病例以及禽流感疫区发热病人等工作信息。
    (三)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医政处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督导各地人禽流感临床诊治工作,拟定临床工作预案和诊断治疗方案;
    2、组织培训人禽流感临床诊治师资;
    3、组建、派遣医疗应急专家队伍;
    4、收集、汇总各地医疗救治情况。
    (四)执法监督组
    组长单位:卫生监督处
    主要职责:
    1、负责对禽流感疫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禽流感疫区饮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禽流感疫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五)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宣传部
    主要职责:
    1、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络;
    2、负责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新闻稿件的审稿工作;
    3、负责组织新闻通稿,向社会各界公告人禽流感疫情及防治的有关信息;
    4、负责协调与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六)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规财处
    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各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资金、药品等物资以及技术支持方面的需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保障;
    2、负责人禽流感防护用品、设备、药品等物资的计划和采购工作;
    3、负责依法办理接受捐赠事宜,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七)中医药组
    组长单位:中医处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市中医药部门参与人禽流感中医救治工作;
    2、协助提供人禽流感预防用中药。
    (八)外事组
    组长单位:人事科教处
    主要职责:
    1、负责人禽流感涉及到的外事工作(包括港澳地区)的归口联络;
    2、负责收集、整理国外(境外),包括国际组织有关人禽流感及对我国我市有关工作的反映。
    (九)保健组
    组长单位:干保办
    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同志参与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保健服务。
    (十)监察组
    组长单位: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责:
    负责对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中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等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专家组织
    
市卫生局组建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专家组。
    (一)病例诊断专家组:
    主要由临床救治、预防控制、检测检验、医学影像专家组成,负责人禽流感病例的诊断工作。
    (二)临床专家组    主要由传染病(感染)科、呼吸科、 ICU 、儿科、急诊科、医学影像、中医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临床治疗方案,指导病人诊断、治疗,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
    (三)预防控制专家组
    由流行病学、消毒消杀、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爱国卫生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人禽流感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消杀、饮水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指导和效果评估,负责医院消毒隔离和职业高暴露人群防护工作的指导。
    (四)检测检验专家组
    由病原学等方面检测检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血清学标本的采集、运送,承担标本的检测及结果判定等工作。
    三、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疫情处理机动队,负责疫情现场处置工作。市级机动队 10 支,各县(市)区 5 支。
    四、定点医院
    
鞍山市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诊治人禽流感病例的定点医院,负责收治鞍山市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确定鞍钢曙光医院为后备医院。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各指定 1 个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要成立人禽流感医疗救治组,负责人禽流感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预警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章 情监测、确认与发布

    一、疫情的监测
    
(一)常规监测
    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切实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提高预警能力。
    2、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要设立发热病人分诊点,负责本院和附近医疗机构可疑发热病人的检诊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对体温 38 ℃ 以上,伴有咽痛、咳嗽者,要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热前一周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区或接触病死禽的要进行专门登记,并及时转至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进行检诊。
    4、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要对体温 38 ℃ 以上,伴有咽痛、咳嗽,发热前一周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区或接触病死禽的以及发热伴肺炎的患者转至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就诊,不得滞留病人。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业人员深入医疗机构指导开展监测工作,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疑人禽流感病例,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密切关注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情动态和聚集性病例发生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二) 重点监测
    加强对水禽候鸟密集区、家禽饲养集中地等重点地区和饲养家禽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尤其要对曾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和与疫情市相邻地区的监测工作力度。
    二、疫情的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人禽流感可疑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会诊,确认疑似病例后要在 2 小时内向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将病人隔离和治疗。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要在 12 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于 2 小时内报国家卫生部。
    三、疫情的确认
    
人禽流感病例须由卫生部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最终确认。
    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监测结果的复核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承担。
    四、疫情的公布和通报
    
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和有关方面通报人禽流感疫情信息。省卫生厅可以根据卫生部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外发布。

第四章 分级与分级反应原则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禽流感疫情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和人禽流感发生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禽流感疫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兰、黄、橙、红色预警。
    (一)Ⅳ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出现禽类大量死亡(包括农业部门通报的某地出现大量不明原因禽类死亡),为Ⅳ级疫情。
    (二)Ⅲ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出现疑似或确认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但没有发现人禽流感病例,为Ⅲ级疫情。
    (三)Ⅱ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出现散在疑似、临床诊断、确诊人禽流感病例,为Ⅱ级疫情。
    (四)Ⅰ级疫情
    经证实禽流感具备人传人的能力,且本省出现人禽流感疫情扩散趋势,为Ⅰ级疫情。
    二、应急反应原则
    
(一)分级反应的原则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人禽流感应急处理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反应。
    (二)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
    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危重的预警病例在属地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救治;一般的预警病例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三)千方百计降低病死率的原则
    要动员卫生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组建高水平的医疗救治队伍,保障人禽流感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成功救治。

第五章 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
    
(一)Ⅳ级应急反应
    当本省范围内出现Ⅳ级禽流感疫情,应采取如下措施。
        1、可疑病例的报告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与本级农业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经核实无误,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2、专家现场指导
    市卫生局要派出 2 名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到达疫区现场,指导疫情处理,市人禽流感应急机动队立即处于待命状态。
    3、应急机制的启动
    疫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启动人禽流感应急机制,成立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市)区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
    4、应急机动队的派出
    县(市)区卫生局向每个疫区派出 1 支应急机动队。如疫点数量多、疫区范围大,当地设立的应急机动队不足以承担防控任务时,由市卫生局统一调配本辖区内其他的机动队予以支援。
    应急机动队要指导当地村医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对疫区内所有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病死禽扑杀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 7 天。对生活饮用水、可疑禽流感动物污染的物品和区域进行终末消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向群众宣传人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防控信息的上报
    机动队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每日向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病死禽扑杀人员、消毒消杀、健康教育情况和相关情况报表。县(市)区卫生局每日将上述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二)Ⅲ级应急反应
    在Ⅳ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措施:
    1、应急机制的启动
    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时,疫情所在的市卫生局立即启动人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疫情时,省卫生厅启动人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指挥部。未发生疫情的市卫生局要做好本地区人禽流感防治的各项应急准备,加大防控力度,按省卫生厅的要求启动应急机制。
    2、省、市防控专家组的派出
    省卫生厅向疫情县派出 2 个以上人禽流感防控专家组,指导当地的防控工作。
    市卫生局原则上向每个疫情乡各派出 1 个禽流感防治巡视组,指导当地的防控工作。
    省、市、县三级疫情控制处理人员在得到禽流感疫情信息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疫区(点)开展防控工作。
    3、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疑似或确认的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 7 天,填写并上报《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 1 )。
    4、职业暴露人员防护
    扑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类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个人防护。
    5、加强重点地区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禽流感疫情发生县(市)区、所在市及相邻非本地区县(市)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 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专人加强感染性疾病科或预检分诊点的检诊分诊工作,对发热病人、呼吸道感染者配戴口罩。
    ( 2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师对体温≥ 38 ℃ ,伴有咳嗽、咽痛者要进行专门登记,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职业以及与禽类接触史。凡有病禽接触史,应转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检诊。
    ( 3 )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发热伴肺炎症状者,应当立即转县以上综合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
    ( 4 )医疗机构发现体温≥ 38 ℃ ,伴咽痛、咳嗽并有禽流感流行病学史的患者,要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技术指南,采集患者的血清和鼻咽拭子标本一式二份,并填写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中“人禽流感监测病例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标本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标本运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立即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可疑标本再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监测病例的采样工作由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 5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要定期(每周 1 - 2 次)前往所辖县级医院的感染科、内科、儿科、传染科病房等重点科室进行主动搜索。
    ( 6 )监测单位,特别是人禽流感定点医院,要每日填写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人禽流感监测病例每日统计汇总表》。
    6、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效果评价。对疫区的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微生物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7、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
    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具体服用范围、计量和服用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
    8、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当地做好动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9、防控信息的日报告与疫情的零报告
    县(市)区卫生局要于每日上午 8 时前,将本地区前日的《禽流感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 1 )、《人禽流感监测病例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 2 )、《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情况表》(分级 3 )上报至市卫生局,并对人禽流感疫情实行零报告。市卫生局于每日上午 10 时前上报至省卫生厅,并对人禽流感疫情实行零报告。省卫生厅于每日 12 时前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卫生部。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病例的报告
    ( 1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 2005 年修订版)》进行诊断,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后,要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 2 )国家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报管理,各地必须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报告发现的疑似、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其网络直报登录地址为: http://211.167.248.17:8080
    2、病例的隔离救治
    ( 1 )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 2005 年修订版)》诊断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后,要立即派专人专车送市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救治,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 2 )对诊断为预警病例的要转至所在县(市)区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进行指导。
    ( 3 )收治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预警病例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卫生局及省卫生厅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 4 )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医院要加强医院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3、病人的转运
    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转运由接诊单位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防护措施。
    4、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5、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填写《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6、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7 天,必要时对其预防性服药。
    7、全面开展人禽流感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有关要求与Ⅲ级反应相同。
    8、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人禽流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分离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9、疫情的发布
    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
    (四)Ⅰ级应急反应
    在Ⅱ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 、建议省政府成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组织部
    省卫生厅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建议省政府成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组织部。
    2 、采取公共卫生强制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实施疫区封锁、停课、停产、停止集会、停止集市贸易等建议。
    3 、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7 天,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
    4 、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告病例,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送疾病控制机构检测。
    5 、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所有人禽流感感染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感染病例传播链、传染期调查,追踪所有感染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6 、检疫
    ( 1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 38 ℃ 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2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试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对体温≥ 38 ℃ 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定点医院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3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每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7 、医学救治
    病例一律收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调动卫生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
    8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应急反应终止
    
(一)Ⅳ级反应终止
    感染发病禽类销毁,疫点环境经彻底消毒,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均结束医学观察。
    (二)Ⅲ级反应终止
    感染发病禽类销毁,疫点环境经彻底消毒,动物禽流感疫情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均结束医学观察,由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议,市卫生局报市政府批准,结束本次疫情反应。
    (三)Ⅱ、Ⅰ级反应终止
    经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 1 例人禽流感病例恢复后 10 天,无新发病例出现,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结束本次疫情应急反应。

第二章 技术与物资保障

    一、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在职医疗卫生人员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使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卫生部《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和《人禽流感诊疗方案( 2005 年修订版)》。
    二、实验室与采样技术保障
    
根据卫生部《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要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人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工作。县以上各级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分工负责病例采样与运送,应做好检测用品的配备、检测人员的培训、标本采集与运送、实验室管理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防性药物(达菲等)、抢救治疗药品设备、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第七章 附则

    名词术语
  
  1、 人禽流感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简称。
    2、预警病例指体温≥ 38 ℃ ,伴有呼吸道症状和病禽接触史的病例,以及发热伴有肺炎症状病例,经县级专家组筛查后不能明确诊断者。
    3、疑似病例指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 M1 或 NP 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4、临床诊断病例指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5、确诊病例指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 4 倍或以上升高者。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 4 倍以上升高,可以诊断确诊病例。
    6、禽流感病或死禽密切接触者指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禽的人员;扑杀、处理病或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直接接触病或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7、人禽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指与出现症状后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诊断病例 共同生活、居住、护理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和体液的人员。
    8、疫点一般是指传染源可能向周围播散病原体的范围,亦即易感者可能因此受到感染的范围。禽流感疫点以动物禽流感发生场所或病家(或包括病家周围)为单位,有时也可以病人居留工作过的场所如宾馆、医院的病房、飞机、轮船、车辆作为疫点。
    9、疫区一般指以禽流感疫点为中心半径 3 公里 的圆形区域。
    10、疫情发生地一般是指禽流感疫区所在地的县(市)区。
    附件:
    1 、《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
    2 、《人禽流感监测病例每日统计汇总表》
    3 、《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表》
    4 、鞍山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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