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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发字 [2006]36 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局直各单位:

    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省卫生厅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鞍山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细则(试行)

    为筛查可能的 SARS 病例和人禽流感病例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早期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从而防范 SARS 疫情和人禽流感疫情,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测目的
    
1、 及时发现、控制 SARS 、人禽流感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
    2、了解不明原因肺炎报告病例数的动态变化。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医院
    县(市)区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报告。
    (二)监测对象及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 4 条不明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
    (1)发热( 38 ℃ 以上);
    (2)具有肺炎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抗生素规范治疗 3 - 5 天,病情无明显改善。
    2、SARS 预警指标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 SARS 预警病例:
    (1)市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 SARS 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两例以上有可疑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②可能暴露于 SARS 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从事 SARS 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③接触野生动物的人员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4)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3、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1)接触禽类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禽类的人员、兽医、以及捕杀、处理病、死禽及进行疫点消毒的人员等)中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可能暴露于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已排除 SARS 的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
     三、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
    
鞍山城区和千山区乡镇和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必须将其转至就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就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经会诊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空白处注明“不明原因肺炎”),进行网络直报,并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区卫生局。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后仍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的,立即报请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做出明确诊断的,由报告医院订正为诊断疾病。
    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的乡镇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必须立即将其转至县(市)中心医院就诊。县(市)中心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经会诊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空白处注明“不明原因肺炎”),进行网络直报,并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县(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后仍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的,立即报请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做出明确诊断的,由县(市)中心医院订正为诊断疾病。
    市级专家组无法排除 SARS 和人禽流感的,应做出预警病例诊断,由原报告医院在 2 小时内进行订正报告(将原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更改为 SARS 预警病例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可以排除 SARS 和人禽流感的,由报告医院订正为诊断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 SARS 预警病例定义中第 2 、第 3 种情况的,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定义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作出预警病例报告。
    四、预警病例的排查
    
发现预警病例后,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或《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采集临床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必要时送国家疾控中心)进行相关检测。
    首例 SARS 疑似病例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由省级专家组确定。
    五、预警病例的隔离与处理
    
(一)预警病例的隔离治疗
    对 SARS 和人禽流感的预警病例,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直至明确排除 SARS 、人禽流感及其它需要隔离的传染病。
    鞍山城区和千山区发现的 SARS 和人禽流感的预警病例,收入市传染病院隔离治疗。
    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发现的 SARS 和人禽流感的预警病例,分别收入海城市中心医院、台安县恩良医院和岫岩县第一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二)预警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 SARS 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立即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 SARS 的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登记,告知其自我隔离并每天自行测量体温,一旦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预警病例的标本采集和检测
    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标本采集,并填写标本登记本,采集标本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1、SARS 预警病例的采样:采集标本的种类应尽可能包括病例的血清、血凝块、鼻咽拭子(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尿液和尸体解剖等多种标本,如条件有限,则至少应采集鼻咽拭子(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和血清三种标本。必要时对死亡的 SARS 预警病例进行尸体解剖,并送尸检标本。
    对 SARS 预警病例应每隔 3 天采集一次标本,进行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如果出现阳性结果,立即按卫生部有关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为阴性,但临床上仍无法排除 SARS 和禽流感的,应持续采样至发病后 27 天(病程 2 周后,可每隔 5 天采样一次),检测结果如仍为阴性,则予以排除,并解除隔离。
    2、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采样:应采集患者发病后 1 - 3 天的咽、鼻拭子或含潄液,发病后 7 天内的急性期血清以及死亡病例的尸检肺组织、气管分泌物,进行病毒分离、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的检测。如果出现阳性结果,立即按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报告和处理。如果检测结果阴性,临床上仍无法排除人禽流感的,应采集患者发病后 2 - 4 周的血清标本,抗体仍为阴性的则予以排除。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和检测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
    (四)病例的最后诊断与排除
    预警病例一旦诊断为 SARS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按照《 2003 - 2004 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排除 SARS 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由原报告单位订正为诊断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如病例显示有传染性,则继续隔离诊治。
    六、职责分工与报告流程
    
(一)组织结构与职责
    1、监测医院
    由医院预防保健科(医院感染控制科)组织内科(呼吸)儿科、门诊、急诊、感染性疾病科等相关科室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预警病例。
    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或协助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协助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报告的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对报告的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指导监测医院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按时送省级实验室。
    及时将预警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医院。
    定期对监测医院相关科室进行预警病例的主动搜索。
    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液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分析。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定期对辖区内医院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3、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等。
    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检验等相关专家会诊、调查、分析。
    一旦出现 SARS 和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卫生部的有关方案开展防治工作。
    (二)诊断、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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