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鞍山地区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全市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五)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化妆品、医用生物制品、生活饮用水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和医疗事故、伤残技术鉴定及信访工作。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促进中西医结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八)研究制定创设医学科学研究各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及
"三新"项目的引进,促进学术交流;负责全市医学科研机构及医学教育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组织协调全市医学卫生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工作。
(九)研究指导全市卫生改革;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十)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经费管理、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参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指导全市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
(十一)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红十字会、市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市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干部保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